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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楊 顥
12月2日,記者從娃哈哈獲悉,11月27日,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宿遷娃哈哈飲料有限公司等三家企業訴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廣州分所侵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畢馬威華振發送具有財產接管內容的信函行為違法,對娃哈哈公司構成侵權;畢馬威立即停止發送具有財產接管內容的信函的侵權行為,并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共同賠償非合資企業人民幣30萬元。
這場訴訟源于2007年11月,達能在英屬維爾京群島和美屬薩摩亞起訴娃哈哈“非合資公司”外方股東——10家分別注冊在兩地的離岸公司,并申請法院裁定由達能指定的畢馬威作為離岸公司接管人。
對此,娃哈哈方面認為,娃哈哈“非合資公司”與達能沒合同關系。作為娃哈哈“非合資公司”股東的離岸公司也只有投資業務,與達能并無業務往來,并有了上述的侵權一案。
據本報此前了解的情況,在娃哈哈40余家非合資公司背后,已查出由這10家離岸公司直接投資非合資公司達26家,在娃哈哈非合資公司體系中舉足輕重。
據法院調查顯示,截至2007年12月,畢馬威共進行了四項主要活動,包括發出60余份接管人信函至全國多家娃哈哈非合資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要求這些企業提供股東資產信息;向全國30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寄發接管人函件,要求工商部門未經其同意,不得辦理非合資公司股權轉讓、變更等手續。
經宿遷中級人民法院調查證實,在當前中國司法管轄范圍內,畢馬威作為接管人的權力并未獲得中國法律的明確確認,因此,畢馬威實施的接管及其相關的延伸行為,均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達能在2日當天就此事做出回應。達能認為,由于接管人由英屬維爾京群島和薩摩亞法院指定,他們是獨立的, 只對法院負責,與訴訟案中的其他各方沒有任何關聯。因此,作為第三方, 達能對宿遷法院做出的判決無法置評。
“這起由非合資企業的真正擁有者借用幾家公司的名義針對畢馬威提起的訴訟, 其用意顯然是害怕畢馬威作為接管人在其權限范圍內找出所有離岸公司的真實所有人, 從而使用各種手段阻撓他們履行這項工作。”達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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