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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權威渠道獲悉,正在調整中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改革方案,已初步擬定將現行成品油零售基準價格允許上下浮動的定價機制,改為實行最高零售價格,并適當縮小流通環節差價(據11月26日《21世紀經濟報道》)。
盡管最高限價理論上帶來了壟斷油企主動下調成品油銷售價格的可能性,但在現實經營過程中,這種可能性非常小。因為追求利潤最大化是包括壟斷油企在內企業的本能,所以規定成品油最高銷售價格之后,更可能出現的情形是壟斷油企將最高價格當作最低價格,不實施或很少實施在最高限價之下下調價格的行為。
對于壟斷經營的商品,如果政府不進行必要的價格管制,壟斷企業就必然要利用壟斷地位牟取暴利。但是這并不等于說只要政府實行價格管制,就必定能夠遏制壟斷暴利的產生。因為顯而易見的是,當最高限價本身就高于壟斷企業實際經營成本時,所謂的最高限價不但難以起到盡可能壓縮壟斷企業暴利空間的作用,反倒可能事實上成為壟斷企業牟取更大暴利“名正言順”的護身符。
所以,唯有進一步健全成品油定價機制,讓成品油定價過程遵循程序正義,才可能會有有利于各方利益共享的公平定價出現。在成品油壟斷經營態勢不打破情形下,建立由各方利益主體廣泛參與的民主化成品油定價機制,遠比制定成品油最高價格之類更能遏制壟斷油企暴利,更于維護消費者利益有益。
與此同時也需看到的是,政府介入原本可以自發發揮調節作用的市場,由政府有關部門代替市場制定有關商品價格,注定難以完全避免由于各方利益主體力量不對等而導致價格制定出現有失公允情形出現。從這個意義上說,諸如制定成品油最高限價之類改革定價方式,不是遏制壟斷企業暴利的治本之策,在更大程度上破除成品油市場經營壟斷,充分發揮市場的調節與定價作用,才是在更大程度上維護消費者利益與社會利益的根本之道。
魏文彪(江西 媒體從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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