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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報記者 黃競儀
近日,由央行起草的《放貸人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已經提交國務院法制辦,民間借貸有望通過國家立法形式獲得規范。雖然此后專家、學者、中小企業主歡呼雀躍者眾多,但一直游走在“灰色地帶”的民間放貸人又是怎樣考量這一“陽光化”呢?帶著這一系列疑問,記者密訪了浙江、廣東、廣西三地的民間借貸人,試圖從他們警惕的只言片語中尋找答案。
只借不收太不現實
黃某 所在地:浙江嘉興 1年業內經驗
資金200萬元
“3分的月利在我們這兒算低的了,而我也只是整個金字塔的最底端,至于別人有什么法子以更高的利貸出去,我就不管了。我就本本分分地拿我的3分利。”
幾年前,黃某通過做水產生意,積累了一筆資金,聽說從小一起長大的朋友梁某正在做“錢”的生意,利潤大為可觀。于是經過一番攀交情后,黃某決定放棄再擴大自己漸上正軌的水產生意,而把余錢都放在了梁某處,以月利3分來分享收益。有時,黃某會把得來的利錢拿來消費,但更多的時候則是繼續投在這個錢生錢的輪回里。
“只借不收的要求太不現實。”對于《條例》可能將只讓自有資金在千萬元以上的企業和個人從事放貸業務,黃某并不擔心。據黃某介紹,同時為他的上線提供借貸資金的還大有人在,小到一兩萬大到上千萬。
而即使《條例》正式出臺,他也有了相應的對策。“到時候,我的資產可能已經滾到1000萬元了,自己可以出來做,要不然和其他幾個朋友合伙開一家,再不然就冒險把錢還放在朋友那里,反正我們一直都是口頭約定,沒落下什么把柄。況且這么久都每月按時給我利息,這個朋友我信得過。”黃某告訴記者。
“陽光放貸可消化雇打手費用”
郭某 所在地:廣東廣州 10年業內經驗
資金千萬元左右
“做了這么多年這方面的生意,我覺得要做大做強,還是得在國家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況且,國家也漸漸意識到光靠大型銀行,‘三農’和中小企業融資是很難做好的。不是說大銀行嫌貧愛富,而是它本身的性質決定的。我相信,《放貸人條例》的出臺只是第一步,靈活、法制、自負盈虧的私人銀行才是多層次借貸市場的未來發展之路。”已經有10年放貸經驗的郭某樂觀地表示。
據郭某介紹,在民間借貸這個行業里,一般來說放貸業務都只局限在各自的信用區域內,除非勢力非常大,否則錢只在各自的信用區域內流動。放貸人對范圍內的企業或個人都知根知底,所以有時候不需要抵押,也會把錢借出去。“但其實這個風險也很難控制,也會碰到死不認賬的,就不得不動用幾個打手教訓一下他,否則我們在這行里的威信就很難樹立起來。而雇用打手的費用占了我們經營的相當一部分成本。”
郭某告訴記者,一旦《條例》出臺,將立刻去工商局登記注冊。“注冊以后,我們就不用成天這么提心吊膽了,畢竟我們可以受到國家法律保護。這樣雇打手這方面的費用就可以消化掉了。”郭某希望,將來國家也會同時出臺像保護銀行一樣的具體措施,來維護民間放貸人的合法利益。
4倍基準利率太低了
李某 所在地:廣西南寧 5年業內經驗
資金過億
“允許我們4倍于基準利率的貸款利率,和我們現在操作實際利率有很大的差距,其中缺少一個我們和企業之間博弈的過程,定價權被收走實際上是有礙于我們民貸靈活性的發揮。”借貸資產過億的李某在電話那頭對記者表示。
按照現在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6.60%計算,4倍的利率才26.6%。據李某介紹,目前其聽說的最高利出現在湖南,月利已經達到3角了。“當然我們沒有這么高。但是,要多高的利息,是綜合考慮借款人的各方面情況,硬的方面包括借款的用途、有沒有抵押物,軟的方面包括他們和借貸人是否有長期的合作關系等。”根據不同的借款對象,和不斷變化的資金供需關系,由我們自己來定,其實更靈活。”李某坦言。
由于算市場里的大鱷,李某的疑慮不止是利率。
“這個稅怎么交?會吃掉我們現在利潤的多少?其次,注冊后,是不是資金的流向、規模等等都要受到嚴格、繁復的監管和控制,影響甚至抹殺掉我們相較于銀行靈活、便捷的本質優勢。這些都是我現在最關心的。”
“我們現在偷偷摸摸地做,都是撿銀行挑剩下的,風險控制等等也都做得很不到位。打個形象的比方,我們對于企業來說只能起‘強心劑’的作用,也就是說一個企業只有在生命垂危的時候,才會想到找我們。至于救不救得活,大家誰都沒把握。而且這種針不能天天打,否則無異于飲鴆止渴。大家不要指望說,在各方面的制度、監管都還遠遠沒有跟上的時候,讓我們去‘輸血’中小企業、‘三農’。我們都是市場經濟中的理性人,都會趨利避害,資本更是這樣。”李某坦言,如果希望他們能充當拯救中小企業的奇兵并不現實。
記者手記
讓他們心甘情愿走進“陽光”
此次采訪幾經波折。三位被訪人對于國家出臺這樣一部條例更多是持一種觀望態度。畢竟,一旦被納入這一游戲規則,就常常身不由己。
像長期生活在陰暗角落里的菌類,民間資本借貸范圍小、信用度量方法特殊、利率高、流動快、金額小等與生俱來的特點,都是在迎合那些不被正規金融系統滿足的融資需求過程中逐漸形成的。一旦條例出臺,很可能產生“削足適履”的效果。另一方面,如果催生民間信貸的需求仍然藏在暗處,那么對它們的供給就會選擇永不見“陽光”。畢竟在制度建設仍然缺失的情況下,違法與守法的成本差別并不大。
2006年9月出爐的一份名為《中國民營經濟發展報告》顯示,近年來民間借貸總量基本上維持在GDP的6%-7%,正規融資渠道外涌動著總額高達7000億-8000億元的民間信貸資金。而與此同時,我國民營企業近80%的資金需求來自于自我積累和民間融資。而已經有17年歷史的溫州民間融資一直是各地的榜樣。有報道稱溫州地區的企業40%的融資業務依靠民間信貸,而銀行僅僅占30%-35%。民間放貸在推動經濟發展方面的力量不可小覷。
此時,躲在層層帷幕背后的民間借貸人正悄悄地算著一筆賬,稅怎么交,交了以后能夠獲得哪些便利,審批怎么審,會不會導致再一次的權力尋租等等。這一切的利弊較量,決定了他們是否會心甘情愿地走進陽光里。大家也許可以從這個利益群體的視角出發,去審視這部條例的諸多關鍵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