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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燕
為進一步緩解銀行在籌集較長期資金方面的壓力,并協助銀行應付年底對流動資金的額外需求,香港金融管理局(下稱“金管局”)昨日宣布,就9月30日公布的為持牌銀行提供流動資金支持措施中的第五項,推出兩項優化安排,且即時生效,直至2009年3月底。
這兩項優化安排措施分別是:第一,該等有抵押有期貸款的最長期限由一個月延長至三個月,以便銀行取得一個月以上的較長期資金,從而降低銀行在接近年底時面臨的資金壓力;第二,鑒于該等貸款是有抵押的,且目前銀行同業有期貸款市場存在扭曲情況,金管局認為有空間調整有期貸款安排的利率至低于同期銀行同業拆息的水平。
而根據金管局9月30日所宣布措施中的第五項,金管局會因應個別持牌銀行的要求及在其認為有需要時,在個別持牌銀行提供信貸質素為金管局認可的抵押品的情況下,向該等持牌銀行提供最長達1個月的有期貸款。
但金管局表示,鑒于銀行仍然對交易對手風險持謹慎態度,同業市場的較長期流動資金,尤其1個月以上的資金拆借活動仍然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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