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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做好汶川地震災區農村居民住房重建信貸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銀發〔2008〕304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加快災區農村居民住房重建(以下簡稱農房重建)步伐,現就做好農房重建的信貸服務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農房重建是災后重建的重要組成部分,關系到解決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困難和災區穩定大局。各金融機構要按照商業可持續原則,以真正支農惠農為出發點,采取切實可行的辦法,努力改善金融服務水平,大力支持災區農戶重建住房。
二、金融機構應根據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農房重建計劃,深入了解農戶家庭收入狀況和農房重建貸款需求等情況,具體設計貸款方案。受災地區沒有機構網點或機構網點較少的金融機構,可采取委托農村信用社發放貸款、開辦協議存款、組織銀(社)團貸款或者跨地區發放貸款業務等方式,積極支持災區農戶重建住房。
三、金融機構應以現有小額貸款管理機制為基礎,結合災區實際情況,因地制宜,積極創新信貸產品,優化貸款流程,簡化審批手續,縮短審批時間,以進一步便利農戶貸款,滿足受災群眾的資金需求。
四、金融機構應與每個農戶充分協商,按照收益覆蓋成本和風險的原則,著重考慮農戶災前收入水平、家庭勞動能力、未來收入預期、有效擔保狀況及財政貼息等因素,自主確定農房重建貸款的額度、利率、期限及償還方式。其中,對于有地方人民政府出資設立的擔保公司(或擔保基金)提供全額擔保以及借款人提供完全符合銀行要求的抵押物、質物的農房重建貸款,其貸款利率下限可按貸款基準利率的0.6倍執行,具體利率水平由金融機構根據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
鼓勵金融機構根據農戶收入狀況與特點,提供靈活多樣的貸款償還方式,減輕農戶前3年的本金償還壓力。
五、金融機構應根據當地財政支持農房建設的具體情況,建立正向激勵和約束機制,引導農戶積極履行信貸合同。
六、農房重建貸款可采取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方式發放。金融機構應緊密聯系各級人民政府,積極創新貸款擔保方式,落實合法有效的擔保,完善風險補償機制。
金融機構可接受農戶提供的資產抵押、質押、保證、農戶聯保等多種形式的擔保。
鼓勵金融機構與災區當地人民政府、對口援助地人民政府協商建立貸款擔保機制。貸款損失可按適當比例由金融機構與擔保公司(或擔保基金)分別承擔,擔保放大倍數應根據貸款條件、貸款覆蓋范圍、貸款風險水平和損失分擔比例合理確定。
七、農房重建貸款應在財政補助資金、農戶自籌資金已經到位并投入建房后,根據建房工程進度和實際資金需要發放。金融機構應加強貸款管理,對農房重建貸款實行專戶管理、商業運作、分類核算、分別考核。要嚴格落實“三查”制度,強化貸款質量的評價分析和后續監測,確保貸款資金用于農房重建,切實防范金融風險和道德風險。
八、金融機構應結合農房重建貸款業務特點,合理確定與信貸條件、利率水平相適應的預期違約率、損失率,建立相應的問責和免責機制,加強對貸款的風險管理。
九、金融機構應積極通過多種渠道籌措信貸資金,除吸收存款、系統內調劑外,還應積極通過銀行間市場、開辦協議存款等多種渠道融通資金,以增強貸款能力。
十、農村信用社發放災區農房重建貸款出現資金不足的,人民銀行將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安排增加支農再貸款予以支持,支農再貸款可以跨年度使用,并實行優惠利率,具體事宜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汶川地震災區支農再貸款實行優惠利率的通知》(銀發〔2008〕234號)執行。
十一、金融機構要高度重視受災群眾住房特別是越冬住房的建設,主動為農戶提供金融咨詢服務,向農戶普及金融知識,幫助農戶區分商業貸款和政府補助,使農戶能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重建住房時機及資金預算,制定適合的還款計劃,避免過度負債而陷入困境。
十二、災區人民銀行各分支行、銀監局要從維護社會穩定和金融穩定的高度出發,切實加強與當地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協調,指導、督促當地各金融機構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加強農房重建貸款數據統計和信息歸集整理,認真做好輿情監測分析,及時反映相關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將本通知聯合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及城鄉信用社。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