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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曉欣
本報北京8月25日訊 記者王曉欣報道 今天,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在京召開。提請會議首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擬加大對泄露證券交易內幕信息行為的懲罰力度,嚴懲證券、期貨交易中的“老鼠倉”行為,最高可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據介紹,現行刑法只對利用證券、期貨交易的內幕信息從事內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責任作了規定。為此,中國證監會和一些全國人大代表提出,有些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利用其因職務便利知悉的法定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經營信息,違反規定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轉嫁風險。這種“老鼠倉”行為也應當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鑒于此,正在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一款規定: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經營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交易活動,或者建議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處罰。
根據這一條款,“老鼠倉”行為當事人可被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將被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在中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運用至今已有20年。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首次確定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這一罪名。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作出明確規定。根據這一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為適應反腐敗斗爭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有期徒刑,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委員們表示,刑法的這一修改將進一步遏制和打擊國家工作人員、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關系密切者的“錢權交易”行為,使中國反腐敗斗爭不斷向縱深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