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商標協會專家委員會主任董葆霖:
問:您怎么看待這次的“解百納”之爭?
董葆霖:看“解百納”的相關問題,是要從商標法的立法宗旨上理解這些問題。商標法的立法宗旨是要保護商標專用權,保護市場競爭秩序,保護企業誠實勞動、誠信經營,以此來推動商品市場經濟的發展。使市場形成一個自由貿易、公平競爭、你追我趕、良性循環的、可持續性發展的健康局面。
商標的本質是要起一個能使消費者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消費者的這個區分和理性選擇非常重要,使得種瓜得瓜,種豆得豆。如果自己的商標為他人使用,就會使創造者的心血、勞動和資金付諸東流。如果人人喪失了創新的信心,社會就不能夠發展。只有使自己的知識產權得到保護,才能夠真正保障生產經營者。經營者也才會有信心投入更多的資金用于創新發展生產、提高質量。這樣的良性循環的激勵機制,不僅對于市場、而且對于消費者都是有益的。而這樣的競爭局面一旦展開后,對于沒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也是一種鞭策,會使他們在市場競爭的壓力下,調動內在積極性,也努力創建自己的商譽、開發自己的新產品。所以說,商標法的立法應當最終是通過確立商標制度,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局面,促進經濟社會“兩個文明”的同步發展。
問:商標法的立法宗旨和“解百納”之爭有關系嗎?
董葆霖:看待“解百納”之爭的情況,關鍵要看到,“解百納”是張裕公司創立70多年來創建的民族品牌,也是一個知名度很高的商標。應當說,“解百納”是張裕多年誠實勞動、誠信經營得來的。經過幾十年的經營,也在消費者中取得了高度認可。這種情況下,根據商標法的立法宗旨,就要肯定它這個品牌對社會經濟“兩個文明”發展的貢獻,對消費者的長期貢獻。
問:您認為“解百納”是商標品牌還是葡萄品種?
董葆霖:分析“解百納”是否是商標品牌,主要看事實,即歷史事實上“解百納”是否構成商標法規定的不能注冊商標的情況。有人說解百納是“Cabernet”的譯名,說它就是葡萄的品種。這種說法不對,第一,“Cabernet”不是葡萄名稱,也不是葡萄品系名稱。只是幾種法文葡萄名稱赤霞珠CabernetSauvignon/蛇龍珠CabernetGernischt/品麗珠CabernetFranc的前綴,而“Cabernet”并沒有含義;第二,在市場中,有很多葡萄酒將“Cabernet”翻譯的也不固定,有的譯為“加本力”,有的譯為“加百納”,因此“解百納”并非“Cabernet”唯一對應的譯名。葡萄品種的說法根本不能成立。
退一步來說,即使解百納是“Cabernet”的音譯,那么,“解百納”是否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稱?商品通用名稱是表示某標識商品的、反映本質特征的名稱,或者是經過長期的、規范使用的為消費者約定俗成的名稱。中國農學會葡萄分會認定的葡萄品種中,并無“解百納”這一品種;葡萄酒標準中也沒有“解百納”這個葡萄酒名稱,因此“解百納”也并非國家通用標準的名稱。“解百納”是商標,不是葡萄品種和葡萄酒通用名稱的事實,是法律確認的。它1936年9月15日提出商標注冊申請,1937年6月28日國民政府實業部商標局審定注冊,注冊號為第33477號。當時1935年的商標法第二條第五項規定對于“相同或近似于同一商品習慣上所通用之標章者”“不得作為商標,呈請注冊”。這一歷史事實充分證明,“解百納”在70年前就是被商標法確認的葡萄酒商標。
問:認定“解百納”是不是商標,還需判斷其是否具有顯著性?
董葆霖:經過70年的使用,解百納在消費者當中影響很大。現在已經形成了批量生產、批量出口,已經被國內外消費者認知和認可,已經為相關公眾所熟知。這是我們的珍貴歷史文化遺產,是我們民族的驕傲!中國還有多少這樣的商標,她的“顯著性”還需要證明嗎?!所以商標的顯著性已經非常突出了。可以說,即使“解百納”商標沒有注冊,它理所應當地也應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有人說現在30多家企業使用了,“解百納”就是全行業的公共財富了?這是什么邏輯?人家是1937年注冊的,連續使用并投入了70多年,2001年人家又再次申請注冊。1998年以后先是一兩家企業未經許可使用,新世紀竟然30多家企業一哄而上,總共兩年多點時間,就把人家幾十年創立的知識產權變成“全行業的公共財產”了嗎?這損害的不是一個企業的商標權益,損害的是建設創新型國家的信心和希望,是國家和民族長遠的和根本的利益!
問:在目前階段,張裕公司是否擁有“解百納”商標的使用權?
董葆霖:我認為,張裕公司對“解百納”商標的保護,可以分為以下幾個層次來理解:
根據2002年商標法的規定,如果有葡萄酒廠商復制、模仿與“解百納”類似商品使用的話,可以利用馳名商標保護的條款,保護它的權益。
“解百納”目前處于商標注冊之后,2002年,它的權利經過商標局確認,已經受到商標專用權保護,其他商家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不得使用、不能使用解百納。商標局雖然發出了撤銷決定,但在沒有生效前,張裕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裁決,又撤銷了商標局的決定。現在處于司法審查階段,其商標注冊仍然是有效的。如果法院最終撤銷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則該商標權利不存在;如果法院最終確認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所有的侵權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評審委員會作的裁決,是行政決定,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來救濟。但我認為,這個過程依然是一個存在糾紛的過程。而“解百納”的商標權則是一個已經確認的權利。所以,這種已經確認的權利還是應當受到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