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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今年初舉行的全國外匯管理工作會議內容顯示,條例修訂后的主要內容包括:強化對外匯資金流入結匯以及結匯資金流向的管理,弱化外匯強制調回的要求,為拓寬資本流出渠道、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預留空間,進一步強調發揮市場在匯率形成中的基礎性作用,加強外匯監管和檢查手段,充實對資金非法流入和結匯等違規行為的處罰依據。
據新華社報道,8月1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新華社的報道稱,會議指出,修訂草案以便利貿易投資活動、促進國際收支平衡和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為目標,對均衡管理外匯資金的流入流出,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及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制度,建立國際收支應急保障制度,強化跨境資金流動監測,健全外匯監管手段和措施等作了規定,并相應明確了有關法律責任。
會議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后,由國務院公布施行。
《第一財經日報》此前獲悉,外匯局等部門2004年開始組織修訂現行外匯管理條例,歷時約兩年完成了條例修訂送審稿,并上報國務院,此后于2007年與國務院法制辦多次討論修改,并征求各部委意見,今年初基本定稿,并進入復核階段。
今年,“熱錢”問題一度引起監管高層關注。本報記者獲悉,國務院4月份曾召集“一行三會”等相關部門就“熱錢”監管進行討論并聽取意見。
此后不到3個月,外匯局、商務部和海關總署就于7月2日聯合頒布《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辦法》(下稱《辦法》),并于7月14日開始在全國試運行,今日開始正式運行。早在10年前,進口付匯就已經實現了聯網核查,此次《辦法》的出臺和實施,意味著貿易項下資金流動管理向均衡管理轉變,并被視作打擊貿易項下“熱錢”的一項重要措施。此外,今年上半年,各種外匯檢查也一直持續密集在各地展開。
現行《外匯管理條例》于1996年初發布,并根據1997年1月《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是外匯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規,主要規定外匯管理的基本原則與制度。
目前,除《外匯管理條例》之外,《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對我國的外匯管理體制、商業銀行外匯業務等進行了原則性規定;而《外匯法》被列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尚未出臺。
本報記者獲悉,修訂后的《外匯管理條例》有望于今年年內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