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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形成更為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
記者 王曉欣
自8月1日起,有“經濟憲法”之稱的《反壟斷法》將正式實施。盡管就目前我國的法律體制、市場狀況和執法機制而言,《反壟斷法》尚不能完全發揮“經濟憲法”的作用,但該法作為市場競爭法律制度的核心,無疑會對我國培育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發揮重要作用,有助于促進企業的創新和經濟的發展。
為了維護市場的競爭性,各國反壟斷法的實體法一般都有以下內容:禁止壟斷協議、控制企業合并、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反對行政壟斷等。我國反壟斷法是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制定的。任何經營者,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非國有企業,無論是外資企業,還是內資企業,在經濟活動中都應當遵守反壟斷法的規定。對違反法律規定,實施壟斷行為的,都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反壟斷法》的目標在于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其本身并不反對企業做大做強。一是《反壟斷法》不反對更不禁止企業合法取得市場支配地位,只是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阻礙技術進步,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二是關于對經營者的控制和審查,《反壟斷法》強調既要防止經營者過度集中,形成壟斷;又要有利于國內企業通過依法兼并做大做強,發展規模經濟,提高產業集中度。三是《反壟斷法》在禁止壟斷協議的同時,對中小經營者為提高經營效率、增強競爭力所達成的協議則不予禁止。四是《反壟斷法》通過禁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全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大市場,有利于企業對全國乃至全球資源進行優化整合,從而有利于我國企業做大做強。
這部新法律首次涉及了能源、電信等支柱性行業。按照中央提出的“推進壟斷行業改革,積極引入競爭機制”和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批準的“十一五”規劃提出的“深化石油、電信、民航、郵政、煙草、鹽業和市政公用事業改革,推進國有資產重組,形成競爭性市場格局”的要求,在國有經濟占支配地位的行業中,也要引導、推進不同經營者之間開展競爭。為此,《反壟斷法》在“總則”中專門規定:“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并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
真正構成市場壟斷,并對市場經濟的發展產生影響的,是企業濫用市場控制地位、構筑市場進入壁壘的行為。《反壟斷法》并不反對壟斷地位,而是反對濫用壟斷地位,來擠壓其他競爭者,使消費者不受益。《反壟斷法》反對這種濫用行為,以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和保護消費者權益。具有壟斷地位的企業,如果利用自己的優勢,為競爭對手設置障礙,打壓競爭對手,操縱市場產品及價格,這種行為就必然要面對反壟斷的指控。對于中國的企業而言,要充分認識到良性競爭和不斷創新對于企業的重要性。只有這樣,生產效率才會提高再提高,市場才會生氣蓬勃,更好更多的產品才會不斷涌現。
《反壟斷法》明確規定,涉及國家安全的,除依法對經營者集中進行審查之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既有利于擴大對外開放,又有利于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反壟斷法》不反對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依照知識產權的法律獲得和行使知識產權。
《反壟斷法》是一部規范國家經濟秩序和市場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反壟斷法》的實施,對中國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是標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成就的一個里程碑,標志著中國經濟已經從計劃經濟走向市場經濟,將對我國經濟生活和各個經濟領域產生重要影響,將打破原有的行政壟斷,多形成一些良性的競爭,從而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形成更為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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