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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周明 北京報道
財政部日前發布的“關于修訂《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實施辦法》的通知”,提高了“財政困難程度”這個因素在考慮撥付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時的權重。新的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原來的辦法同時廢止。
根據新辦法,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按照有關地區的財政困難程度、上年度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情況等因素以及相應的權重,計算分配給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困難程度與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情況,權重各占40%和60%。其中,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情況,以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賃補貼戶數、實物配租戶數以及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實際支出金額為考核因素,其權重各占30%、20%、10%。
此前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分配因素中,財政困難程度與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情況,權重各占30%和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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