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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詳規國企領導人員違紀適用條例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6日 02:00 第一財經日報
國企領導人員中的共產黨員若違反廉潔自律“七項要求”行為,將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下稱《條例》)進行處理。 昨天,新華社全文公布中紀委《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廉潔自律“七項要求”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解釋》明確規定,處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中的共產黨員違反第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提出的廉潔自律“七項要求”的行為,適用《解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七項要求”行為涉及的特定關系人是黨員的,按照共同違紀處理。 “七項要求”為:不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同業經營或關聯交易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不準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不準在企業資產整合、引入戰略投資者等過程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不準擅自抵押、擔保、委托理財;不準利用企業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不準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提供虛假財務報告;不準違規自定薪酬、兼職取酬、濫發補貼和獎金。 其中《解釋》第六條規定:不準利用企業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根據《解釋》,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等交易的,依照《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條例》規定,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有該行為的,將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以外的營利性活動的,依照《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條例》規定,有該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向他人提供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依照《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條例》規定,有該行為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變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因受賄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解釋》指出,違反“七項要求”,構成《解釋》未作規定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等違紀行為的,依照《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袁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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