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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關于實施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辦法的通知(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3日 00:40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
五、2008年6月30日(含)之前出口未收匯的,依據出口收匯核報系統中企業的應收匯和已收匯情況確定其可收匯額,計入核查系統的“其他貿易”欄目。企業在通過待核查賬戶辦理此類出口收匯的結匯或劃出手續時,銀行應核查該欄目出口可收匯額并在其范圍內進行收匯核注。 六、核查系統試運行期間,由于系統或網絡故障等原因,無法按照《辦法》規定對出口收匯實施聯網核查的,企業可持對應的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待核查賬戶中對應收匯的結匯或劃出手續。銀行應當按照《辦法》規定審核相應單證后辦理。 企業憑出口日期在2007年12月31日(含)前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待核查賬戶資金結匯或劃出的,應當先到所在地外匯局按規定辦理核銷等手續。銀行憑外匯局相關處理決定為企業辦理待核查賬戶內對應收匯的結匯或者劃出手續。 企業不得偽造、涂改、借用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出口收匯,已辦理收匯或進料抵扣收匯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不得重復用于收匯。 七、銀行按《辦法》及本通知規定為企業辦理待核查賬戶內資金結匯或劃出后,應在相應單證正本上簽注已收匯情況并加蓋銀行業務公章,留存《出口收匯說明》及相關單證復印件五年備查。 八、《辦法》實施之日起,《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現階段完善出口預收貨款和轉口貿易收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33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貿易收匯與結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6〕49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認真貫徹執行貿易收匯與結匯管理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6〕67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結匯“關注企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7〕45號)廢止。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所轄中心支局、支局、外資銀行、地方性商業銀行和相關單位。各分局要加強政策實施的組織工作,及時對轄內機構、銀行開展培訓,做好政策解釋和操作說明工作,便利銀行和企業辦理業務。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至所屬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聯系電話: 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 陳捷瓊 010-68402450 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 梁勇 010-68402250 國家外匯管理局信息中心 王毅 010-68402499 二OO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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