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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巨災險需采納泛社會化原則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3日 07:02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評論員 唐學鵬 根據保監會近日發布的保險理賠數據顯示,保險業支付汶川地震災區的保險賠款截至20日為3163.8萬元。毫無疑問,相比地震所造成的(預估)1500億元的損失,是杯水車薪。 巨災所釀造的社會苦痛會逼迫和催生一種對應的保障責任。但坦率地說,巨災保險盡管冠之以“保險”,但卻是最不符合“保險原則”的。保險原則的基礎性公理是大數法則(概率論),而巨災保險是一種不確定性的,無法用數量計算的方式來統計其發生的概率以及保險費率。另外,巨災所造成的損失又非常巨大,甚至可以拖垮整個保險業。盡管地震保險存在這兩個“反保險”因素,但卻又具備正常保險機制中負面因素:“逆向選擇”,即地震保險的購買率集中在地震風險度高的地區,地震危險性低的地區相對地震保險的購買率就非常低。即使是世界上全民防震意識最強的日本(日本全國的地震保險平均加入率為18%)也存在這種“逆向選擇”,例如地震發作最頻繁的南關東地區(如東京都、千葉、神奈川)的地震保險購買率一直是最高,達25%。而在日本海一側的北陸地區,由于地震危險度較低,以至于地震保險加入率從來不到9%。 于是,地震巨災保險機制的建立面對的最根本的三個敵人就是“反大數法則”、“突然性巨大損失”以及“過度的逆向選擇”。解決“反大數法則”,就是將其他的險種同地震險混合,使得地震險主要是附加險的方式出現。例如日本,地震險是火災險的附加。中國的做法是包含在家財險和企財險里面。這一辦法是不足的,它還是一種概率上的險種平衡,而不是馴服不確定性“猛獸”的手段。我們應該考慮采取類似于新西蘭式的泛社會化的強制保險方法,即以每戶為單位讓其每年繳納一定的保費額,同時政府也進行相應的“支出配套”。 對付“突然性巨大損失”,通行的做法是發揮再保險的作用(層層再保險),以圖盡可能的分散化損失,此模式的核心在于國家財政必然參與其中。而這一做法也遭遇到不同利益主體的博弈,商業直保公司希望政府財政成為購買商業地震險的主體,然后商業直保公司在對國內或國際的再保險公司進行分保。而再保險公司則希望政府財政直接對再保險進行再保險(所謂再再保險,一般政府會成為有政府財政支持的再再保險公司)。例如,日本的再保險公司政治勢力比較強大,使得政府對地震再保險公司進行再再保險。“層層再保險”其實就是“分解責任額”,不同的理賠金額在保險直保公司、再保險公司和政府之間進行“分擔”。日本為例,理賠額在750億日元內,全歸直保公司。750億—10774億日元以內部分,政府和直保公司各承擔一半;10774億—45000億日元之間的,直保公司承擔5%,地震再再保險公司承擔95%。簡單地說,即“小災商業化、大災財政化”。 解決“逆向選擇”,最好的方法是“分離形成多重均衡”,即對保險人進行分類,給予“保費歧視”和“責任歧視”(歧視在這里的含義是:分割且平等)。地震保險必須要有“地域歧視”,即對那些處于地震斷裂帶上的地區進行保費歧視。日本就將地震地域分為4個等級(即1、2、3、4等地),實施差別的地域費率。更重要的是,對房屋的抗震性也進行保費歧視,如對符合抗震3級標準的建筑物享受7折優惠、符合抗震2級標準的享受8折優惠,符合抗震1級標準的住宅享受9折優惠。 中國的社會地震保險制度應采取靈活的、可調劑的、泛社會性的原則。例如我們是否可以讓地震災害較少的珠三角實施保費繳納較低的強制地震險制度,淡化逆向選擇,來調劑地震帶的“保險分擔”。對于地震帶,則應進行嚴厲的“分級歧視”,迫使該地區的防震能力得到提高,或者促使該地震帶的資源實施自愿式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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