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魯寧:認養地震孤兒需要的不止是愛心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0日 08:39 大洋網-廣州日報
作者: 魯寧 認養孤兒并非只是依法確立父母子女關系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還須考慮自身的經濟能力和健康等條件,以及孤兒能否適應新家庭的生活習慣和人文環境等。 ——魯寧(媒體評論員) 汶川大地震預計造成5萬同胞不幸遇難,傷殘同胞人數勢必更甚。根據各國地震災難及唐山大地震后的統計資料分析,若以15比1測算,有可能造成3千名左右的汶川地震孤兒。另外,因地震奪走了子女的生命,震區還可能出現成批的孤老甚至傷殘孤老。孤兒、孤老、傷殘孤老,被聯合國減災組織統一定義為因災生成的“三孤”。 據巴基斯坦國家減災局主席法魯克介紹,地震救援通常經歷三個階段,分別是救人;臨時安置災民、恢復震區社會運行系統;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汶川地震救援眼下處于第一至第二階段的過渡期。通常所說的“救災結束”一般以救援行動第二階段結束為界線。民政部發言人5月16日在接受央視訪談時表示,認養汶川地震孤兒需等救災結束之后實施。我想,該發言人所強調的“救災結束”應該是指“第二階段結束”之后。 按國際經驗,地震救援第一階段通常為一周左右,第二階段則需要1至3個月。也就是說,汶川地震孤兒的安置問題還不是眼下抗震救災中最迫切需要化解的矛盾。民政部之所以提前就此向社會各界作答,在于積極回應“民有所呼、民有所需”。 民有所呼——有識之士在媒體撰文,呼請民政部門提前介入和安排地震孤兒的安置;民有所需——北京、上海、廣州、天津、成都等城市紛紛向四川及國家民政部表示愿意安置地震孤兒;無數城鎮家庭或個人則通過各種途徑向當地民政機構申請認養地震孤兒。譬如,在廣州和上海,申請認養地震孤兒的市民家庭均已超過數千戶(人)。 這是愛的延伸,這是為國家為社會為政府分憂擔責,其所流淌和折射出來的非血緣而勝于血緣的親情至愛,是中華民族非常值得珍惜和發揚光大的精神財富。 在我國,認養孤兒或孤寡老人皆有法律可循。國家早已頒行的《收養法》對公民及家庭“認孤”有明確的可操作法條。也就是說,不論何種情況,“認孤”行為均可在法制框架內依法進行。然而筆者也注意到,也許是認養激情的提前涌動讓地方民政部門缺乏思想準備,導致許多民政機構對認養條件的解釋出現了“各吹各號”的混亂:譬如,有子女的家庭是否可認養地震孤兒,A地解釋可以,B地卻解釋不成。事實是,《收養法》限制已有子女家庭認養孤兒的法條是指特定條件下的不可以,而不是普遍情形下的不可以,所謂認養家庭必須以“無子女”作為前提條件,是部分地方民政機構對法律條文作“有意識”的誤導,當然,我寧愿將此理解為緩解“僧多粥少”矛盾的一種好意。 在無數家庭或個人認養孤兒熱情涌動的當口,筆者善意地提醒有認養意愿者:認養地震孤兒,愛心需有理性在先。須知,認養孤兒并非只是依法確立父母子女關系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還須首先考慮和掂量自身的經濟能力(長期),受教育程度及家庭成員或本人的身體健康條件。此外,還須站在孤兒(被認養者)的角度,充分考慮改變生活環境后的被認養者,是否能適應新家庭內新的生活習慣、語言、人文環境等的變化。也就是說,獻愛心需要理性在先,否則,不少家庭在接納新成員后往往會鬧不和諧,亦影響被認養者的健康成長。這類情況,在半個世紀前的“三年大饑荒”及32年前的唐山大地震后的孤兒認養中均出現過。 行文至此筆者尤要點破另一層窗戶紙,就國內城鎮家庭普遍的經濟條件,認養地震孤兒勢必出現“供不應求”狀態,但認養地震孤老尤其是地震傷殘孤老卻很可能是個問題。 民間有諺語“養小日日鮮,養老日日厭”——何況還是生活不能自理的傷殘孤老。因此,民政部門在當下如何安置好地震孤老尤其是地震傷殘孤老,恐怕比安置地震孤兒更為迫切。顯然,認養地震孤老尤其是地震傷殘孤老,家庭并不合適,亟需更多的社會組織和企業站出來——通過出資的方式替國家分憂。
【 新浪財經吧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