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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19日 23:20 新浪公益
第七條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第八條 收養關系成立后,需要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或者遷移手續的, 由收養人持收養登記證到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收養關系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系的書面協議,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 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第十條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解除收養關系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自 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為當事人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收回收 養登記證,發給解除收養關系證明。 第十一條 為收養關系當事人出具證明材料的組織,應當如實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收養登記機關沒收虛假證明材料,并建議有關組織對直接責 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收養關系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收養登記的,收養關系無效,由收養登記機關撤銷登記,收繳收養登記證。 第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收養登記證、解除收養關系證明的式樣,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收養子女的,申請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按照國務院民政部門的 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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