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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社會福利機構涉外送養工作的若干規定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19日 23:14 新浪公益
民政部關于社會福利機構涉外送養工作的若干規定 中國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社會福利機構的涉外送養行為,維護被送養兒童的合法權益,保證涉外送養工作的健康發展,現作如下規定: 一、涉外送養的兒童必須是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喪失父母的孤兒(以下簡稱孤兒)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二、 社會福利機構送養兒童,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送以下證明材料: (一)社會福利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制件。 (二)被送養兒童的戶籍證明復制件。 (三)被送養兒童成長情況報告。 成長情況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入院經過、入院初期的身體狀況、在院期間各階段的身心發育狀況及免疫接種情況、性格特征及表現、喜好、與他人交往等情況。 被送養兒童年齡為0-6周歲的,還應提交《被送養兒童成長狀況表》(見附件1),此表每3個月填寫一次。 (四)《被送養兒童體格檢查表》及化驗檢查報告單(見附件2)。 體檢應當在定點醫院進行。定點醫院應當是地(市)級以上的兒童醫院或設有兒科的綜合性醫院。定點醫院由社會福利機構的主管民政部門提出,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批準,報中國收養中心備案。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主管民政部門要與定點醫院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責任。體檢結果有效期為6個月,超過期限的應當重新體檢。 被送養兒童是病殘的,應提交病殘診斷證明、檢查報告、治療情況報告等。 (五)被送養兒童2寸免冠彩色照片、近期全身生活照片。 被送養兒童是病殘兒童且病殘有外觀表現的,還應提供病殘部位照片。 (六)被送養兒童是孤兒的,應當提交《社會福利機構接收孤兒入院登記表》(見附件3)、孤兒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被送養兒童是棄嬰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報案的證明、《撿拾棄嬰登記表》(見附件4)、《社會福利機構接收棄嬰入院登記表》(見附件5)。 (七)被送養兒童年滿7周歲以上的,應提交兒童有關情況的報告。 (八)被送養兒童是年滿10周歲以上的,應提交該兒童同意被送養的書面意見。 三、社會福利機構送養棄嬰、兒童,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當地省級報紙上刊登查找棄嬰、兒童生父母的公告。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棄嬰、兒童的姓名、年齡、性別、身體特征、被撿拾的時間、地點、隨身攜帶物品、公告期限、認領方式,并附1寸入院初期的正面免冠照片。棄嬰、兒童入院前姓名不詳、年齡為估算的,要特別注明。 四、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審查社會福利機構報送的材料,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報送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二)被送養兒童的身體發育狀況是否達到相應的發育水平;體檢結果是否達到涉外送養各項指標的要求,是否患有智力低下、腦癱及其他潛在性的不宜涉外送養的疾病。 (三)兒童來源是否清楚,身心發育是否健康,道德品質是否良好。 (四)有無其他不宜涉外送養的問題。 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合格后,填寫《涉外送養審查意見表》(見附件6),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并加蓋印章。 五、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同意后,應當向中國收養中心報送以下材料: (一)涉外送養兒童名單。 (二)本規定第二條所列材料的復制件。 (三)《涉外送養審查意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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