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進一步規范涉外收養捐贈的管理和使用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指出:“為撫養在社會福利機構生活的棄嬰和兒童,國家鼓勵外國收養人、外國收養組織向社會福利機構捐贈。受贈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將捐贈財物全部用于改善所撫養的棄嬰和兒童的養育條件,不得挪作它用,并應當將捐贈財物的使用情況告知捐贈人。受贈的社會福利機構還應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并應當將捐贈的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布。”
外國收養人如有捐贈意愿的,福利機構應視情況舉行一個有不同崗位人員代表參加的小型捐贈儀式,并由社會福利機構向外國收養捐贈人出具捐贈接受憑證。社會福利機構接受外匯現鈔捐贈,必須嚴格執行我國捐贈法、外匯管理條例和國家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不得擅自私存。接受收養捐贈的單位,必須是送養兒童的社會福利機構,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代收或轉交。
收養人捐贈,必須堅持完全自愿的原則,社會福利機構以及其他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不得對此進行干預。社會福利機構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外國收養人捐贈和支付法定之外不合理的其他費用。
社會福利機構使用捐贈款物,要堅持領導班子集體確定、登記造冊、張榜公布等程序,做到賬目清楚,手續完備,用途公開。涉外送養捐贈款除外國收養捐贈人有指定意向外,實行專款專用。只能用于:兒童福利院(社會福利院兒童部)的基礎設施改造及醫療、康復、教學、娛樂設備更新;孤殘兒童接受醫療、康復、學習的費用及改善兒童的生活;送養兒童工作所需的費用(其費用不得超過捐贈款的4%)。嚴禁用于福利院行政經費、職工工資及福利待遇等費用的支出;特別是嚴禁購買小轎車、移動電話等用品。
受贈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嚴格遵守《捐贈法》,及時將捐贈財物的使用情況告知捐贈人及向全體職工和社會公布。同時,受贈的社會福利機構還應接受上級民政部門和有關財務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要建立涉外送養捐贈使用報告制度。10(含)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支出,必須申報上級民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四、做好大齡、殘疾兒童的送養工作
為鼓勵外國收養人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大齡兒童和殘疾兒童,中國收養中心可以為其加快辦理手續,并免收服務費;實行涉外送養指標調控的省份不占指標;民政部門免收登記費。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要結合貫徹落實全國社會福利社會化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強社會福利機構的各項建設,認真研究涉外送養工作的理論,探索新辦法,解決新問題,切實做好我國的涉外送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