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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19日 22:57 新浪公益
來源:中國收養中心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8年11月4日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收養關系的成立 第三章 收養的效力 第四章 收養關系的解除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維護收養關系當事人的權利,制定本法。 第二條 收養應當有利于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并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三條 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 第二章 收養關系的成立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 (四)年滿三十周歲。 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第八條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十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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