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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向四川災區捐款可申請減免個稅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16日 03:09 東方今報
□記者 肖芳 通訊員 王全堂 今報鄭州訊 個人通過國家法律規定的團體向四川災區捐款,不但可以有效地救助災區人民,還可以申請減免個人所得稅。 四川發生地震之后,鄭州市民愛心涌動,紛紛捐款捐物支援災區重建。鄭州市二七區地稅局昨日發文,專門解釋了向四川災區捐贈財物的個人,申請減免個稅的具體政策。 鄭州市二七區地稅局有關人士表示,按照國家稅收減免政策規定,個人通過國家指定機構進行公益捐贈,可以享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部分或者全額減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會的捐贈;個人向中華慈善總會的捐贈;個人通過部分經過國家批準的基金會,如農村義務教育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等的捐贈,可以在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時全額扣除。 個人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如青年志愿者協會、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申報個人所得稅只能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進行稅前扣除。如果捐贈額大于捐贈扣除的30%限額時,只能按30%扣除;小于或者等于捐贈扣除限額,按照實際捐贈額扣除。 稅務工作人員舉例說明,張先生在扣除社會統籌之后5月份的工資收入為3000元,按照稅法規定,他的應納稅額為1000元(3000元-2000元)。正常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1000元×10%-25元=75元(10%是適用稅率,25元是速算扣除數)。 如果張先生通過紅十字會向四川災區捐款400元,那么他就可以申請稅前全額扣除。扣除之后,應納稅額為600元(1000元-400元)。需繳納個稅600元×10%-25元=35元。 如果張先生是通過青年志愿者協會捐款,盡管他捐了400元,但是按照政策規定他只能申請最高30%,也就是300元的扣除額。 稅務工作人員表示,不同的社會團體扣除規定不同,捐贈者可以直接向當地稅務部門咨詢。捐贈者不論通過何種渠道進行捐贈,都要注意索要捐款憑證,持憑證才可申請個稅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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