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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中國第一教育大盤"糾紛揭開大盤+名校模式矛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0日 10:13 經濟參考報

  

中國第一教育大盤
重慶市渝北區魯能巴蜀小學(左)和重慶“魯能·星城”小區一角。新華社記者周衡義攝因不滿購房時開發商作出的子女入學承諾“走樣”,被稱為“中國第一教育大盤”的重慶“魯能·星城”近千名業主自2月17日起多次與開發商發生糾紛。

  有關專家認為,類似“魯能·星城”這種“大盤+名校”的模式目前在全國比較普遍,如果不能從根本上規范和監督這種模式,“魯能·星城”事件就很可能一再重演。

  緣起:入學糾紛引發沖突

  “魯能·星城”因巨資引進重慶名校——重慶巴蜀中學、巴蜀小學入駐小區而被稱為“中國第一教育大盤”,是2007年重慶樓盤銷售20強之一,目前住戶約七萬人。該樓盤購房合同附件中規定,業主子女可享受入學及費用優惠。

  記者調查了解到,重慶市渝北區魯能巴蜀小學現有業主就讀子女300多人,這些孩子的家長在2月17日開學當日發現,新學期學費漲了,比重慶巴蜀小學本部要多繳約1000元,而且學校出具的財務章也從“重慶市巴蜀小學校”變為“重慶市渝北區魯能巴蜀小學”,其辦學性質為民辦學校。

  孩子就讀魯能巴蜀小學一年級的業主張女士說,該樓盤比附近同地段的樓盤價格每平方米要貴500元至800元,買這里就是為了孩子能讀正宗的巴蜀小學,但現在名校變民校,孩子在升學等方面將不能享受同等待遇,而且學費還莫名其妙地漲了,這就是一種故意欺騙。為此,部分業主于2月17日與開發商發生糾紛。

  魯能巴蜀小學一位姓蘇的學生家長告訴記者,他們是從璧山縣進城的打工者,自己搞建筑,老婆做清潔鐘點工,收入都不高,咬牙買下房子就是為了孩子能讀個好學校,不讓孩子像自己一樣吃了沒文化的虧,現在的結果他們很難接受。

  雙胞胎孩子的母親廖女士情緒激動,哭著說:“我是下崗工人,老公是工薪階層,東拼西湊借錢買房就是為了孩子讀個好學校,現在被騙慘了!”

  在“魯能·星城”發生的沖突,成為一些網站的熱門討論話題。

  焦點:開發商是否借名校欺騙

  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業主、學校和開發商各執一詞。

  根據業主提供的“魯能·星城”宣傳資料,記者看到的確有“三大巴蜀名校本部落戶,打造原汁原味金牌教育社區”“拒絕貼牌、拒絕分校、拒絕掛靠,做重慶首家原汁原味大盤名校配套”“全程名校五萬元教育投資節省”等語句。購房合同附件中具體內容為業主子女“可就讀巴蜀小學高年級部或巴蜀小學本部(買受人可自由選擇),其捐資助學費按學校當年對外公布費用的50%收取”。

  業主、學生家長周女士說,學校辦學許可證是2007年8月31日下發的,許可證上校名是魯能巴蜀小學,9月秋季入學通知書和繳納捐資助學費及學費等收據上的公章也都是重慶市巴蜀小學,直到這學期變成魯能巴蜀小學,校方才承認是民辦學校,這是故意哄騙業主。

  魯能巴蜀小學執行校長馬宏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學校和業主沒有任何協議或合同關系,業主不滿學校從巴蜀小學變成魯能巴蜀小學與學校無關,因為那是開發商和業主的合同約定問題。

  “要求把學校轉為公辦不太可能,因為學校不是由國家財政撥款的,根據民辦教育法規定只能是民辦學校。對于部分家長轉到本部的要求,那就單個提出轉學申請,我們按正規途徑辦,但300多個學生都轉過去肯定接收不了。”馬宏說。馬宏強調,雖為民辦,但學校管理層和師資都是由巴蜀小學負責,教育質量是有保障的,業主應該放心。

  山東魯能集團重慶魯能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營銷中心推廣主管段煉說,業主對合同條款有誤解,巴蜀與魯能聯合辦學合同約定,由魯能投資,巴蜀全權負責日常管理經營,魯能不參與管理和利潤分成,所以對學校收費、教學等都不過問也沒有決定權。

  針對業主的要求,魯能公司負責人表示,他們很想解決好問題,但業主的學校轉公辦等要求不是開發商能解決的,只能盡力協調各方盡快明確答復業主。

  反思:“大盤+名校”模式亟待規范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房地產業內人士對記者說,此次糾紛事件只不過是“大盤+名校”模式缺乏規范的一次爆發體現而已。重慶甚至全國目前更多樓盤是以租賃土地并在約定年限參與學校分配利潤的合作模式推出“大盤+名校”,不僅在辦學資金、生源問題、產權劃分等方面存在矛盾隱患,而且這種“貼牌”“掛靠”式教育的質量也很難得到保障。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院長趙萬一教授分析,一些學校借“大盤+名校”方式擴大規模、吸收生源,借此抬高房價和促進樓盤銷售,而其中的許多問題卻并未得到重視。首先是購房者的知情權未得到充分保障,開發商在樓盤銷售時往往模糊概念、夸張地借名校進行宣傳,一般購房者很少想到調查相關資質證明;其次是一旦發生糾紛,購房者維權難度很大。開發商通常是口頭承諾名校教育,即使寫入合同也是在附件中,并且不會詳細寫明學校的性質、教育水平、辦學期限等具體信息,因此發生糾紛就難以作為證據;最后,即便購房者維權“成功”,受傷的還是購房者,因為欺詐、信息披露不充分的處理結果是解除合同,這明顯對購房者不利。

  趙萬一建議,從法律角度上,應該制訂和監管類似開發商和學校聯合辦學的格式合同,例如合同中要明確寫明學校性質、教育條件、辦學期限等信息,保障購房者充分掌握信息;從教育行政部門來說,應該研究一下這種新的現象出現后如何加強管理,以便使得這種已經十分普遍的辦學模式得以規范;從購房者自身來說,要在購買時了解和掌握情況,不要盲目相信開發商天花亂墜的廣告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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