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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管理條例修訂接近“收官”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3日 04:20 第一財經日報
《第一財經日報》日前獲悉,《外匯管理條例》(下稱《條例》)修訂工作已接近尾聲,上半年有望正式推出。 2004年,國家外匯管理局等部門開始組織修訂《條例》,歷時約兩年完成《條例》送審稿并上報國務院,去年與國務院法制辦多次討論修改,并征求各部委意見,今年初基本定稿并進入復核階段。 《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強化對外匯資金流入結匯以及結匯資金流向的管理,弱化外匯強制調回的要求,為拓寬資本流出渠道、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預留空間,進一步強調發揮市場在匯率形成中的基礎性作用,加強外匯監管和檢查手段,充實對資金非法流入和結匯等違規行為的處罰依據。 現行《條例》于1996年初發布,并根據1997年1月1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是外匯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規,主要規定外匯管理的基本原則與制度。 現行《條例》實行至今已有十多年,不少規定已經“過時”。對外經貿大學金融學院副院長丁志杰認為,若《條例》修訂出臺,相當于是對多年來外匯改革工作的一個總結。現行《條例》的制定基于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當時資本項目仍嚴格管制,而2002年以來在資本項目開放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不少原有的規定已不適應新的環境。 如現行《條例》第九條和第十條分別涉及外匯收入強制調回和外匯收入強制結匯,已不符合當前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匯管理導向。按照去年國家外匯管理局出臺的規定,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已取消,境內機構可根據自身經營需要,自行保留其經營項目外匯收入。 丁志杰說,修訂后的《條例》應當在現有的管理上加強對資本流入的檢測,在資本流出方面保持一定的靈活性,為資本流出預留一定空間。 目前外匯管理法律體系以《條例》為主,配套部門規章。在法律層面,《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對外匯管理體制、商業銀行外匯業務等進行了原則性規定;《外匯法》被列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尚未出臺。 張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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