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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別“天價”滯納金還需法律出手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9日 06:40 中國質量新聞網
據有關媒體近日報道,從今年2月開始,河南省交通規費滯納金征收比例下降至每日0.3%,且總額最高不得超過應繳本金的兩倍。這是該省繼去年交通規費滯納金由1%下調到 0.5%之后,又一次進行的下調。沒有及時繳納交通規費的車主們,再也不用擔心出現天價滯納金了。 說到滯納金,不能不說起2006年發生在河南省鄭州市的轟動全國的天價滯納金案。2006年7月21日,鄭州市交通規費征稽處查獲一輛欠繳養路費的小型吊車。稽查人員測算出:在這輛車應繳納的各種費用中,僅滯納金就達49萬元。按每天1%的比率來算,與銀行活期存款0.81%的年利率相比,兩者足足相差450倍。該案引起社會各界和法律專家對滯納金征收比例的廣泛質疑。 應當說,河南省有關部門這種做法是順應民意、維護群眾利益的善舉,值得稱贊。然而,人們不禁會聯想到,全國其他省份的交通規費滯納金征收比例,還有其他公用事業領域存在的形形色色的滯納金呢?它們的征收比例是否也該調調,甚至該退出歷史舞臺了? 掰開手指算一算,我們還有多少滯納金要交:稅款滯納金、養老保險滯納金、養路費滯納金、交通違章滯納金、信用卡滯納金、通信費用滯納金、水電費滯納金、暖氣費滯納金、物業管理費滯納金等等,真可謂是多如牛毛。其實部分滯納金的存在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根據行政法理論,滯納金是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類型,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只能發生在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赡壳暗默F實是,在一些民用公用事業領域,經常會有滯納金的發生,比如通信費、水電費、暖氣費的所謂滯納金。而按法律規定,這些民用公用事業的服務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合同,受民事法律調整,根本就不存在滯納金。這里的滯納金實際上是《合同法》中規定的遲延履行的違約金,應按照合同中的約定來履行。 滯納金之所以泛濫、混亂,有特定的歷史和法律原因。在計劃經濟時代,一些如水、電、燃氣等公用事業具有行政管理的屬性,對遲延履行義務的一方征收滯納金是公權力行使的結果。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的水、電、燃氣等公用事業不再具有行政管理的職能,這些公用事業單位從行政管理者的角色轉變為合同的一方主體。然而,只有少數單位順應改革的潮流,制定或修改了相關的規定。這是滯納金泛濫的主要原因。同時,由于法律并沒有對滯納金做出明確的規定,導致哪些部門可以收滯納金,收多少滯納金等都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從而也造成了目前滯納金的征收混亂不堪。 顯然,要想告別不合理的天價滯納金,讓一些本就不該存在的滯納金退出歷史舞臺,還需法律出手,進行明確的界定和規范,而不能讓行政部門“自家說了算”,更不能僅靠個別地方或個別行政部門的道德自覺,如此才有望真正告別天價滯納金。《中國質量報》 □ 孫瑞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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