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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73.8億元 金信信托案司法清算啟幕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7日 11:47 東方早報
金信信托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業務資格,采取書面或口頭承諾還本付息的方式,卻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共計73.8億元 今年2月3日,趕在春節前,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對“金信信托案”作出一審判決,金信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信信托”)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罰金9000萬元;三名高管也均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獲刑,其中前總經理朱江平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原副總經理方征和黃昕均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而包括本案主角葛政在內的其他三被告將于春節后另行判決。 被稱為“江南第一莊”的金信信托,其前身為金華市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曾經在資本市場叱咤風云。2005年12月30日,金信信托因違規經營和經營不善,被監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然而,2007年12月26日,金信信托在停業整頓的收尾中又出現了戲劇性的一幕,招商證券以63.2億元的天價拍得其持有的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8%的股權,進入破產程序的金信信托的前途或將出現些微妙變數。 據悉,朱江平等三人對判決未有異議,判決生效后相繼被釋放。 三高管獲刑 “我作為企業高管,參加過企業計劃,但不存在指揮。”時任金信信托副總經理的黃昕在法庭上辯解。 “金信信托案”分作兩個子案處理。原總經理朱江平、原副總經理方征和黃昕案先行開庭,三人涉嫌罪名均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據知情者回憶,金華市婺城區檢察院指派副檢察長馮丹為首的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 據公訴機關指控,金信信托在1997年11月至2005年7月間,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業務資格,采取書面或口頭承諾還本付息的方式,與社會不特定的機構和自然人簽訂協議或合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共計73.8億元。 本案中,朱江平和方征被檢方指控直接參與決定、指揮公司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共計55.8億元,黃昕亦涉及資金51.7億元。 公訴機關認為,金信信托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被告人朱江平、方征、黃昕明知金信信托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業務資格,仍決定、指揮金信信托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系直接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法庭上,金信信托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朱江平等三被告人是否直接參與決定、指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成為辯論焦點。 金信信托辯護律師指出,公訴人將承諾保底收益的信托資金募集行為認定為變相吸收的公眾存款,屬于類推適用,違反了刑法的基本原則。朱江平等三被告的辯護律師則從執行者、自首、立功等環節展開辯護。 朱江平辯護律師還稱,朱江平是在最高決策機構決策下,履行了自己的崗位職責而已,在金信信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過程中,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存在著監督不力,未能恪盡職守的問題,金信信托違規經營的全部責任讓幾位高管承擔是不公正的,也是不客觀的。 但經過舉證、質證及法庭辯論等過程,最終法庭認同了公訴機關所提交證據材料中的26份,對三人作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判決。 73.8億資金的來源及走向 據判決書顯示,涉案的73.8億資金主要在三個階段募集,資金來源集中在上海、紹興、義烏等地。 在1997年11月至2001年9月期間,經時任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葛政(另案處理)決定,采用承諾還本付息的方式,金信信托共向上海交運(集團)公司等40個機構募集資金18億元。 同年12月,金信信托成立業務管理委員會(下稱“業管會”),為繼續向社會募集資金,在葛政的同意下,時任公司副總經理的朱江平和總經理助理兼資金信托業務總部經理的方征負責指揮并組織實施,采取書面承諾還本付息的方式,向社會募集資金。 在2001年10月至2002年7月間,金信信托共向紹興縣世紀包裝制品有限公司、陳婉萍等117個機構和自然人募集資金4.08億元。 2002年7月初,《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即將實施,金信信托為規避該法規,經擔任公司總經理的朱江平向葛政請示,提議以口頭承諾代替書面承諾還本付息的方式,繼續向社會募集資金。 為此,朱江平召集業管會成員方征、黃昕、鄭新東(2006年7月27日病逝)參加會議,商議決定,由營銷人員口頭向委托人承諾還本付息的方式來募集資金,而在與委托人簽訂的合同上則寫明“預期收益率”或“預測收益率”。 金信信托的營銷人員將公司統一制作的“金信信托簡介、財務盈利報表、股東構成、營業執照、公司宣傳文章”等作為宣傳資料,向委托人宣傳金信信托的信譽,口頭作出還本付息承諾,并與委托人簽訂形式上合法的《資金信托合同》等合同。 在2002年7月至2005年7月間,金信信托共向義烏市申達工藝飾品有限公司、陳福謙等1454個機構和自然人募集資金51.7億元。 上述三個階段的國債理財業務到期后,不論理財業務是否盈虧,金信信托均按承諾支付委托人本金及約定的利息。 每一階段所募集的資金均被投資證券市場。據朱江平供述,金信信托的委托國債理財業務是通過“貼水”或“補差”,向客戶保底收益來募集資金,以自己的名義將資金投資證券市場。 為此,金信信托設立了五家平臺公司,分別是浙江華創實業有限公司、深圳市盈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溫州市同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麗水市和信投資有限公司及紹興市協同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據朱江平交代,上述公司系金信信托控股和實際控制的公司,均是用于炒股的平臺公司。 《財經》雜志此前的報道稱,相關審計報告顯示,金信信托利用平臺企業投放到證券平臺的信托資金達到25.83億元,加上自有資金、表外資金、關聯企業自有資金,總計有38億元各類資金進入股市。由于大量資金來源于對外發行的信托計劃,金信信托在二級市場上的炒作往往受到資金到期的限制。除了借新還舊,金信信托還不斷對投資股票斬倉,用以維持資金運轉。到停業整頓之時,金信信托手中幾乎沒有股票,而二級市場虧損高達34億元。 葛政被控兩宗罪 “金信信托案”主角葛政仍在審理中。 2007年12月12日上午,葛政案一審在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開庭,這是葛政案發300多個日夜之后,再次現身公眾視線。2006年11月27日,葛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浙江省公安廳監視居住;2007年1月12日被金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經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公安機關在起訴意見書中認定葛政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但據知情者透露,在檢察院起訴階段,指控罪名變更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職務侵占罪。 庭審中,葛政案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兩方面。 其一,1997年11月至2001年9月募集的18億元,是否應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數額? 葛政辯護律師指出,直至2001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下稱“一法二規”)出臺前,才明確將禁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包括變相吸存)作為信托公司等非金融機構的禁止性規范,按照“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這一刑事基本原則,一法兩規出臺前這18億多元的上海證券總部等“委托理財”和“國債回購”募集資金的行為,均不宜認定構成犯罪。 其二,葛政、朱新民、朱旗是否利用職務便利,將浙江和信電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和信電力”)的資產439.21萬元予以侵吞? 檢方在起訴書中認為:2003年至2004年間,葛政、朱新民、朱旗利用職務便利,在和信電力及金華市利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利隆資產”)股權轉讓過程中,將和信電力的資產439.21萬元予以侵吞。 據悉,利隆資產實際上是由葛政、朱新民、朱旗及管理層七人共同持股的公司。但辯方認為,葛政等人并未侵害本單位的財產。第一,120.96萬元屬于應付股東義烏市供電局的股利,利隆公司獲得和信電力股權后,也就承接了和信電力的這一債務(即向義烏市供電局或其他主體給付股權轉讓款的義務),故該款項不歸利隆資產所有;第二,318.25萬元是和信電力對外借款所獲的利息收益,應納入公司資產,不應作為其他應付款處理。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更多精彩資訊盡請關注東方早報網-《財經》頻道 編輯:倪鵬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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