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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類成品油消費稅調整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0日 02:20 海峽都市報
N羊城晚報 本報訊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的《關于調整部分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從今年1月1日起,國家對石腦油等四類成品油消費稅政策進行了調整,即恢復對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費稅,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費稅。 業內人士指出,此次對部分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調整,實際上是對2006年4月出臺的消費稅政策的延續。 2006年4月,我國對消費稅政策進行了一次重大調整。在這次調整中,石腦油與溶劑油、潤滑油和燃料油一起,納入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前三者消費稅稅額為每升0.2元,燃料油則為每升0.1元。 但是,當時國家考慮到國際市場原油和成品油價格上漲較快,上述四類成品油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后,如果征稅力度過大,將不利于價格的穩定。因此,經國務院批準,當時又規定,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可減按應納稅額的30%繳納消費稅。也就是說,這四類成品油實際上享受了一定的減稅優惠。 不過,當時財政部有關負責人明確表示:“待今后條件成熟時,再恢復按法定稅率征收。”因此,本次政策規定從今年1月1日起石腦油等四類成品油恢復全額征收消費稅,應該是有關部門認定調整的“條件”已經“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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