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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注:燃料油消費稅并非燃油稅。通常所謂的燃油稅,即將現(xiàn)今普遍征收的養(yǎng)路費和其他費用合并成燃油稅,通過法律約定整合各部門間的利益關系,從而最大限度地節(jié)省能源和基礎設施開支。
我國四類成品油消費稅調整 從享受減稅政策轉為按規(guī)定全額征收消費稅
本報訊 記者嚴麗梅報道: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fā)出的《關于調整部分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下稱《通知》),從今年1月1日起,國家對石腦油等四類成品油消費稅政策進行了調整,即恢復對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費稅,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費稅。
《通知》稱,為促進以石腦油為原料的國產乙烯和芳烴類產品與進口同類產品的公平競爭,經國務院批準,現(xiàn)將石腦油等部分成品油消費稅政策調整如下: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對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費稅,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費稅;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進口石腦油和國產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免征消費稅。生產企業(yè)直接對外銷售的石腦油應按規(guī)定征收消費稅。石腦油消費稅的具體征、免稅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三、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潤滑油、燃料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有業(yè)內人士指出,此次對部分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調整,實際上是對2006年4月出臺的消費稅政策的延續(xù)。
2006年4月,我國對消費稅政策進行了一次重大調整,在這次調整中,石腦油與溶劑油、潤滑油和燃料油一起,納入了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并規(guī)定,石腦油、潤滑油、溶劑油的消費稅稅額為每升0.2元,燃料油的消費稅稅額為每升0.1元。但是,當時國家考慮到國際市場原油和成品油價格上漲較快,上述四類成品油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后,如果征稅力度過大,將不利于價格的穩(wěn)定,因此,經國務院批準,當時又規(guī)定,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可減按應納稅額的30%繳納消費稅。也就是說,這四類成品油實際上享受了一定的減稅優(yōu)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