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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國有產權轉讓須在報刊公開信息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5日 22:02 《財經》雜志網絡版
要求按照有利于擴大信息覆蓋范圍的原則,選擇一家以上全國性經濟或金融類報刊相對固定版面發布轉讓信息,并以此計算公告期 【《財經》網綜合報道】國資委試點建立央企國有產權轉讓信息聯合發布制度將于3月1日起施行。 2月15日,國資委公布了近期發出的《關于建立中央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聯合發布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決定在國務院國資委選擇的中央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試點機構(下稱試點機構)建立中央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聯合發布制度。 該通知下發至各中央企業和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北京產權交易所、天津產權交易中心、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等試點機構。 通知規定,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披露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 各中央企業可根據擬轉讓國有產權項目的具體情況,委托一家試點機構負責組織產權交易活動,接受委托的試點機構(下稱受托機構)應同時將相關信息提交給其他試點機構同步發布。 各試點機構發布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內容應當符合《辦法》第十四條的有關規定,具體內容和格式,應按照國務院國資委建立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信息監測系統對采集信息的基本要求確定。 通知規定,各試點機構應按照有利于擴大信息覆蓋范圍的原則,共同選擇一家以上全國性經濟或金融類報刊相對固定版面發布中央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并以此計算公告期。所選擇報刊的相關情況應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并在各試點機構網站向社會公示。 同時,受托機構還應根據項目特點,在轉讓標的企業注冊地或標的企業重大資產所在地,選擇一家以上發行覆蓋面較大的經濟或金融類報刊發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信息中應注明計算公告期的報刊名稱和征集受讓方的起止時間,注明通過網絡發布信息的網站地址和查詢方法。 受托機構對提交給其他試點機構聯合發布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承擔責任,其他試點機構對確認接收的信息同步發布負責。 通知還規定,對于擬轉讓所持全部國有股權或轉讓后致使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國有產權轉讓項目,如有管理層、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股東或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合營他方擬參與受讓,受托機構應在相關中央企業對信息內容進行審核并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后組織聯合發布。■ (《財經》記者 歐陽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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