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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信貸”仍面臨諸多困難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3日 15:17 《財經》雜志網絡版
由于高污染、高能耗行業有利可圖,經常能得到一些地方保護,因而很難大幅度削減信貸規模 【《財經》網綜合報道】國家環保總局2月13日通報了“綠色信貸”第一階段進展情況。環保總局表示,經過半年的推進,“綠色信貸”取得了階段性、局部性成果,但距預期目標仍有不小的距離,大面積推進還面臨著不少制度性和技術性困難 ”。 “綠色信貸”的推行始于2007年7月,環保總局、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發布了《關于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下稱《意見》),標志著“綠色信貸”這一經濟手段開始運用于中國防污減排。 《意見》發布后,江蘇、浙江、河南、黑龍江、陜西、山西、青海、深圳、寧波、沈陽、西安等20多個省市的環保部門與所在地的金融監管機構,聯合出臺了有關“綠色信貸”的實施方案和具體細則。 效果初現 “綠色信貸”出臺后,部分被國家環保總局流域限批的環境違規企業即遭遇信貸限制。2007年7月,中國銀監會向各商業銀行轉發了38家違法企業名單,以及流域限批的地方及相關企業名單,其中有12家企業在申請貸款時受到金融機構的限制。 此外,部分地區政府也推動了“綠色信貸”的實施。 2007年,江蘇省江陰市否決污染嚴重企業的貸款申請超過10億元,并收回已向這些企業發放的貸款2億多元。 浙江省湖州市對該市重點污染企業進行排查,共涉及銀行貸款15.7億元,由貸款銀行督促其限期整改,以實現達標排放,否則收回貸款。最終有35家企業因環保不達標退出貸款行列,涉及貸款金額2.14億余元。 廣東省銀行系統(除深圳以外)根據環保系統提供的信息,向七家企業限制貸款四億元。 深圳市則對污染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雙約束”,當地金融機構不僅對深圳統信電子有限公司等5家環保違法企業停止了1.377億的貸款申請;金融監管機構還對向環保違法企業發放貸款的兩家銀行進行了處罰。 繼續推進 繼聯合發布《意見》后,銀監會又相繼于2007年7月和11月發布了《關于防范和控制耗能高污染行業貸款風險的通知》和《節能減排授信工作指導意見》,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配合環保部門,認真執行國家控制“兩高”項目的產業政策和準入條件,并根據借款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程度大小,按ABC三類管理。 中國工商銀行也于去年9月出臺了《關于推進“綠色信貸”建設的意見》,提出對不符合環保政策的項目不發放貸款,對列入“區域限批”“流域限批”地區的企業和項目,在解限前暫停一切形式的信貸支持等要求。工商銀行對法人客戶進行了“環保信息標識”,初步形成了客戶環保風險數據庫。在工行擁有貸款余額的近六萬戶法人客戶中,已有約4.7萬戶被錄入了環保風險數據庫。 作為國家政策性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在嚴格控制向“兩高”行業貸款的同時,還建立了“節能減排專項貸款”,著重支持水污染治理工程、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治理工程等八個方面,環保貸款發放額年均增長35.6%。 與此同時,國家環保總局向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管理局提供了三萬多條企業環境違法信息,供商業銀行據此采取停貸或限貸措施。據人民銀行征信管理局透露,由于違法排污、建設項目未通過環評審批等原因,還有一些企業受到信貸限制。 尚待完善 但環保總局也表示,“綠色信貸”目與預期的目標相比還有不小的距離。 其主要原因是還有一些省份和金融機構,并沒有實行實質性的“綠色信貸”政策;即使實行了,也只停留在表面階段。這主要是因為高污染、高能耗行業有利可圖,有些甚至是短期的暴利行業,經常能得到一些地方的政策保護,因而很難大幅度削減信貸規模。 除了體制原因,“綠色信貸”的推進還存在一些技術難題。 一是相當多的中小型污染企業采取民間融資或者自籌資金方式。“綠色信貸”對它們尚不能發揮制約作用。 二是一些地方環保部門發布的企業環境違法信息有限,不能適應銀行審查信貸申請的具體需要。商業銀行還不能提供使用環境信息的反饋情況,缺乏“綠色信貸”的專門人員、機構及制度,信貸工作人員對環保法律法規、政策了解不足,制約了“綠色信貸”深入。 三是“綠色信貸”的標準缺少具體的“綠色信貸”指導目錄、環境風險評級標準等,商業銀行難以制定相關的監管措施及內部實施細則,降低了“綠色信貸”措施的可操作性。 四是缺少推進“綠色信貸”的激勵機制,對于環境保護做得好的企業缺少鼓勵性經濟扶持政策,不能有效吸引銀行業支持環保項目。 對于這些問題,保環總局正在采取措施加以應對。 目前,環保總局已經與銀監會簽訂兩部門的“信息交流與共享協議”,首次建立國家環保部門與宏觀經濟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同時加強對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的信貸指導,在充分借鑒國際經驗,制定出適合中國國情的“綠色信貸”指導目錄、污染行業信貸指南。 再有就是加快環境經濟政策制定,與環保信貸政策形成合力。按照建立科學發展的機制要求,繼續加快研究環境稅、生態補償、綠色證券、綠色貿易、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環境經濟政策,以經濟利益杠桿調節企業環境行為,遏制中國經濟增長過高的環境代價。■ (《財經》實習記者 朱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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