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第一貪”宋建平一審被判無期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4日 10:16 《財經》雜志網絡版
涉嫌挪用公款、貪污、虛報注冊資本、非法經營和偷稅五項罪名 【《財經》網綜合報道】2月2日,號稱山西“國企第一貪”的宋建平以貪污等罪數罪并罰,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山西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指出,除了貪污罪,宋建平還犯有挪用公款罪、虛報注冊資本罪、非法經營罪和偷稅罪。 現年45歲的宋建平,原系山西省技術進出口公司(下稱技術進出口公司)經理,山西大典商貿公司(下稱大典商貿)經理,在山西焦炭出口行業頗為有名。 2006年3月,時任技術進出口公司經理的宋建平,在公司改制中,將國有資產2.53億元隱匿,意欲侵吞,后在上報山西省財政廳審核時“東窗事發”。2006年9月30日,宋建平被監視居住,半年后被批準逮捕。 侵吞國有資產2.53億元未遂 山西省技術進出口公司成立于1984年,是一家原直屬山西省的國有中小型外貿企業。當年,宋建平從太原市公安局進入外經貿系統,開始從事焦炭進出口業務。 2000年9月,原山西省外經貿廳開始為技術進出口公司改制作準備,成立了山西大晉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晉集團),對技術進出口公司和其他八家國有企業進行托管。 2002年3月,技術進出口公司領導班子成員李志斌、王玲和宋建平三人以受讓股份的形式成為山西和路雪公司(下稱和路雪公司)股東,后變更登記為山西大典商貿有限公司,計劃以此推動技術進出口公司的改制。大典商貿注冊資金500萬元,王玲以170萬持股34%,宋建平以165萬持股33%,李志斌145萬持股29%。三人出資款均是由宋建平出面外借所得,大典商貿實為民營企業。 隨后,為達到商務部關于經營焦炭出口企業的注冊資本金的最低限度,大典商貿先后利用借款或自有款項進行增資擴股的驗資,待驗資完畢后即將款項退還。由此,大典商貿的注冊資本由500萬元增至2000萬元,再增至3300萬元,最后達到5200萬元。 大典商貿完成增資后,2005年12月,技術進出口公司向托管單位大晉集團上報改制方案——計劃由大典商貿出面在產權交易市場購買技術進出口公司的國有產權,并將李志斌、王玲、宋建平三人持有的大典商貿96%的股權轉移給技術進出口公司業務骨干和優秀職工,實行股權激勵機制。 2006年3月,技術進出口公司的改制方案獲得大晉集團及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并報山西省財政廳最后審批。就在等待審批的過程中,技術進出口公司的法人代表被有關部門“約請談話”,宋建平本人也被“雙規”,由此案發。 數罪并罰 2007年8月1日,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宋建平被指控貪污等五項罪名,涉案金額高達4億多元。 起訴書稱,宋建平在擔任技術進出口公司經理、大典商貿經理期間,涉嫌挪用公款、貪污、虛報注冊資本、非法經營、偷稅五項罪名。其被指涉嫌貪污人民幣743.98萬余元、美元1798.92萬余元,挪用公款500萬元,利用國有企業改制侵吞國有資產2.53億余元(未遂),累計涉案金額超過4億元。 法院查明,2002年6月,宋建平將山西通州煤焦公司支付技術進出口公司二級公司山西大隆物產公司(下稱大隆公司)的30萬元利息轉入其個人控制的山西天鴻能源公司(下稱天鴻公司)賬戶,據為己有。2003年至2005年期間,宋建平以付運費名義將大隆公司、山西三豐貿易公司的103萬元據為己有。 2004年,宋建平將天津長天國際貨運服務公司和天津四達船運服務公司返還大典商貿焦炭出口港口費優惠款15萬元和97萬元據為己有。 2004年4月,天鴻公司使用了山西大土河國際貿易公司(下稱大土河公司)5450噸焦炭出口許可證。同年5月,宋建平將大典商貿450噸焦炭許可證替天鴻公司償還了大土河公司,大土河公司將450噸焦炭許可證在出口焦炭業務中結匯10.35萬美元。同年6月,宋建平將大典商貿出口焦炭業務結匯款50萬美元,指示外商結匯至大土河公司,以還大土河公司的5000噸焦炭出口許可證費。 2004年3月至6月,宋建平將大典商貿與瑞士冶金國際資源公司焦炭出口業務中結匯款1798萬美元隱匿國外據為己有。 此外,太原市中級法院審理還查明,2005年3月,宋建平利用擔任大典商貿經理之便利,將公款500萬元借給李某個人注冊公司使用。2003年2月,宋建平在成立天鴻公司時,從河津進出口公司借款1000萬元用于驗資,驗資完畢后即將款打回河津進出口公司;2004年2月,宋建平安排給天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5340萬元,從河津進出口公司轉款5340萬元用于擴股驗資后,即將此款轉走。2004年10月,宋建平以每噸30美元價格購買了李涵靜(已判刑)3萬噸焦炭出口許可證,用于天鴻公司焦炭出口業務,天鴻公司獲利472.9萬元。從2003年3月到2006年2月,天鴻公司采取虛假賬簿申報納稅,累計偷稅1623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宋建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款人民幣743萬余元,美元1798萬元,侵吞國有資產2.53億元(未遂),構成貪污罪;宋建平挪用公款500萬元為他人注冊公司使用,構成挪用公款罪;宋建平在申請公司登記時,虛報注冊資本,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天鴻公司非法買賣進出口許可證,同時不繳應納稅款,宋建平作為直接負責人,應對公司犯罪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構成非法經營罪和偷稅罪。■ (《財經》記者 徐明)
【 新浪財經吧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