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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負責人迎來第二業績考核任期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4日 16:01 《財經》雜志網絡版
2007—2009年內,基薪按2006年度基薪標準執行,任期內不再調整 【《財經》網綜合報道】央企負責人迎來2007—2009年第二業績考核任期。為加強其薪酬管理,國資委明確,第二任期基薪按2006年度基薪標準執行,任期內不再調整。 上述內容引自1月24日國資委發布的《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負責人第二業績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指出,央企負責人第二任期基薪不作為績效薪金的計算基數,其基數的計算辦法將會完善,以保持薪酬水平適度增長;績效薪金的倍數則根據《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和年度考核結果確定。 2007年12月,中國改革基金會國民經濟研究所副所長、經濟學家王小魯在《財經》年會上表示,由于中國要素市場發育不全,而且存在若干壟斷性行業,使少部分人從壟斷利潤獲得不合理的高收入。這些都是收入差距快速擴大的制度成因。而財政部日前公布的數據也顯示,2007年中央企業實現銷售收入11萬億元,同比增長19.1%;實現利潤1.1萬億元,同比增長29.2%。 面對國內居民收入差距拉大,十七大曾提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十六屆六中全會也明確要求“規范國有企業經營管理者收入,確定管理者與職工收入合理比例”。因此,《意見》表示將逐步構建企業負責人薪酬水平與經濟效益、業績考核密切聯系、適度增長,并與職工收入分配關系協調、差距合理的分配格局。 根據《意見》,第二任期將進行中央企業負責人中長期激勵試點,各央企必須建立和完善企業負責人崗位評估和業績評價體系,合理拉開主要負責人與其他負責人之間、以及其他負責人相互之間的薪酬差距。 《意見》強調,企業負責人薪酬增長與企業效益增長相一致。企業效益下降,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不得增長,并視效益降幅適當調減,同時,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增長幅度不得高于本企業效益增長幅度。 《意見》還規定,中央企業負責人原則上不得在子企業兼職取酬。主要負責人不得在子企業兼職取酬;其他負責人經國資委批準在子企業兼職取酬的,其年度薪酬水平不能超過本企業主要負責人,或由國資委根據工作實際對其職務進行相應調整,只保留一個職務。在境外子企業兼職取酬的,給予境外補貼,補貼標準由國資委確定。■ (《財經》實習記者 符燕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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