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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善后引爭議 專家建議引入懲罰性賠償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4日 04:20 第一財經日報
2006年至2007年,“齊二藥”、“欣弗”等事件的發生,引發社會高度關注。但如何“善后”,尚存爭議。 在近日的一場小型研討會上,藥害事件“善后”更是成為學者們的焦點話題。 事前監管 “在事后賠償中,廠家提出種種苛刻條件,使得受害人權益得不到保護。”一起藥害事件受害人律師團負責人、律師陳北元告訴《第一財經日報》,雖然在事件發生后政府監管部門通過行政力量采取了行政罰款、吊銷許可證等舉措,卻忽略了受害人的權益保護和有效救濟。 陳北元總結自己參與或關注“齊二藥”、“欣弗”等事件的經驗,認為“只有采用懲罰性賠償法律制度賦予受害人足夠的權利,培養起受害人與藥品生產者平等博弈的能力,才能真正解決藥品質量問題”。 “藥害事件頻發的根本問題在于監管不到位。”國家藥監局市場司原司長駱詩文認為,對藥品生產源頭上的管理缺失,以及監管隊伍沒有專業化是兩大原因。而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修改食品藥品管理法,加大處罰力度,包括刑事和民事”。 建議引入懲罰性賠償規定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會長劉俊海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認為,藥害事件的處理應引入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正在修改中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10倍賠償金的規定,藥品領域應引入更重的懲罰性賠償規定。”劉俊海說。 他認為,就民事責任而言,建議擴大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范圍。同時,應該強化機制建設,建立信息共享的執法司法合作機制,“在藥品監管領域建立大部委監管制度,徹底消除司法執法死角”。 目前的法律框架內,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涉及藥害賠償問題作出了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消協特邀政策及立法顧問吳景明認為,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民事賠償方面規定了加倍補償條款,但是“一倍賠償的規定并不能達到懲罰效果,按照該規定,違法犯罪成本還是過低”。 由此,吳景明認為,有必要在藥品損害方面增加懲罰性賠償規定。 就在學者們熱烈討論之際,據新華社的報道稱,“齊二藥”受害人任貞朝因嚴重真菌感染醫治無效,昨日下午在位于廣州的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院逝世。 而包括任貞朝在內的11名“齊二藥”受害人向中山三院索賠系列案,均尚未審理結案。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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