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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產品成美消費品安全關注焦點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3日 08:24 中國質量新聞網
美國眾議員和參議員最近分別提出法規,以提高進口消費品的安全,內容包括大舉改革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及確定更多安全規定等。參議院的第S.2045號法規由參議員普賴爾和參議院商務、科學及運輸委員會主席于近日提出,并獲該委員會通過;眾議院的第H.R.4040號法規則由眾議院能源及商務委員會主席丁格爾和商貿及消費者保障小組委員會主席拉什等提出。 參議院的法規將修改美國現行的消費品安全機制,要點包括: 將未來7年對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的撥款增加58%;到2013年,委員會雇員數目將最少增至500名。 每種進入美國的兒童產品,須有獨立第三方安全認證。 生產商須于兒童產品上附加標簽,標簽須印有便利產品回收的追溯資料。 兒童產品禁止含鉛。 加重違反《消費品安全法》、《聯邦危險物質法》及《聯邦易燃織物法》的民事罰款,每宗最高罰款額為25萬美元,總罰款額上限為1億美元。 允許各州的司法部長對違反聯邦產品安全法者提出民事訴訟。 提高消費品回收效率,包括禁止進口及銷售回收產品;企業須提供供應鏈中的分包商名單;生產商須提供保證金,以確保有資金進行產品回收;增加公眾索取產品安全資料的渠道;擴大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的權力,可下令有關生產商進行修正計劃。 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成員數目恢復為5名。 假若報關代理被證實曾多次協助及教唆進口商進口違反安全法規的消費品,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有權將該等報關代理列為“重犯”。 參議院的法規受到美國政府和業界批評,因為法規會引起訴訟,而且對美國企業懲罰過重。美國生產商協會認為,法規可能對消費品安全委員會與業界的自愿性合作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導致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及業界將資源轉移至訴訟和防御策略方面,因而缺乏資源合作進行安全分析及制定標準;對美國企業和其雇員帶來不必要的負擔和成本。 眾議院的法規與參議院的法規大致相同,只是沒有納入一些較具爭議性的規定,看來會較容易獲得共和黨議員、業界團體及美國政府支持。 眾議院的法規要點如下: 禁止給12歲以下的兒童銷售含鉛量超標的產品。含鉛量上限最初定為十萬分之六,但可能在4年內收緊至百萬分之一百(100ppm)。 所有以6歲或以下兒童為對象的本土或進口產品須接受獨立的第三方測試和領有獨立的第三方認證。以12歲或以下兒童為對象的產品,也須接受第三方的鉛測試。 兒童產品生產商須于產品及其包裝上貼上清晰標記,以便識別。 根據眾議院2007年10月9日通過的第1699號法規規定,12種嬰幼兒耐用品(如有圍欄的童床、高腳椅等)生產商必須就每件產品為消費者提供已付郵資及隱私保密的消費者登記表格,以便于采取回收行動時直接通知消費者。此外,消費品安全委員會須就該12種產品頒布強制性安全標準,包括第三方測試規定。 到2011財政年度,對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的撥款將增加至1億美元;并將于2009至2011財政年度期間增撥2000萬美元,供維護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的實驗室。 生產商、進口商、零售商及分銷商須在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的要求下,提供產品生產商的名稱、地址或其他身份辨認資料,以辨認生產商的身份。每家生產商也須提供資料,以供辨認接收其消費品的每家零售商或分銷商以及參與生產過程的分包商的身份。 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可禁止不得在美國銷售的消費品出口。除非進口國獲事先通知,否則生產商不得出口下列產品:產品不符合消費品安全規則;產品被強制性或自愿性回收;產品對公眾健康和安全構成即時危險;或產品被列為禁售有害物質。 禁止銷售、轉售、生產或進口任何曾被回收、屬禁售有害物質或違反安全標準的消費品,蓄意違反這項禁令者將處以民事罰款。 違反《消費品安全法》、《聯邦易燃織物法》及《聯邦危險物質法》的民事罰款總額上限將提高至1000萬美元。 違反消費品安全委員會任何法規的刑事懲罰,可以包括資產沒收。 鼓勵聯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和外國政府部門分享資料。《中國質量報》 □ 蘇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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