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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開征土地閑置費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8日 03:03 中華工商時報
遏制房價暴漲緩解土地供應困境 為遏制商品房價格的暴漲,緩解土地供應困境,深圳開始征收土地閑置費。 今天,記者從《深圳市政府公報》中獲悉,為加強閑置土地處置管理,盤活存量土地而制訂的《深圳市土地閑置費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正式實施。作為深圳實施最嚴格土地管理的一項必要措施,該《辦法》對于改善深圳市土地利用管理、緩解土地供應困境、有效增加土地供給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中規定,土地閑置費征收基數按以下方式確定: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用地,以原合同地價作為土地閑置費征收基數;其余情形用地以現行公告基準地價作為土地閑置費征收基數。未規定基準地價的用地類型如容積率小于1.0的住宅、加油(氣)站等,以現行評估地價為土地閑置費征收基數。關于征收上限,《辦法》規定,物流、公共事業項目等用地、辦公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商業用地每月土地閑置費征收額為征收基數的0.8%;基礎設施建設用地每月土地閑置費征收額為征收基數的0.4%。房地產開發類閑置土地一年征收土地閑置費不得超過征收基數的15%,一般建設用地不超過10%,基礎設施建設用地不超過5%。每宗累計征收土地閑置費總額不超過征收基數的20%。 《辦法》規定,土地閑置費根據主管部門確認的應繳閑置費區間,按日計征,按月繳交。起征日期如下:(一)超過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建設用地批準書規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其起征之日為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約定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規定的動工開發期限屆滿之次日;(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期限的,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其起征之日為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滿一年之次日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一年之次日;(三)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政府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建設用地,其起征之日為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之次日;(四)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轉讓或法院裁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其起征之日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滿一年之次日;(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辦法》還指出,繳納義務人應當按照《繳納土地閑置費通知書》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閑置費。逾期不繳納的,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每日加收未繳數額0.3%的滯納金。逾期15日仍不繳納的,主管部門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符合無償收回條件的,政府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18B2) 記者: 【記者胡嘉莉17日深圳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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