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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4日 07:33 經濟參考報
新華社北京1月13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3日簽署第515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根據這一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新華社13日受權播發了《決定》和《處罰規定》。 新修訂的《處罰規定》加大了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嚴厲打擊價格違法行為;增加了對行業協會的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具體細化了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明確規定通過惡意囤積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動價格過高上漲的行為屬于哄抬價格,“其他手段”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根據《價格法》的規定,明確了市場監管部門之間的配合與協作,以便形成合力,嚴密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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