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部新規發布 京津須調高最低月工資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0日 20:19 《財經》雜志網絡版
計入法定假日后,月計薪天數由20.92天調高至21.75天。北京和天津等地的最低月工資須漲20多元不等
【《財經》網專稿/記者 何華峰】1月10日,勞動與社會保障部發文,將月計薪天數由原來的20.92天調高至21.75天。為了適應新的折算方法,北京和天津等地可能將需要調高最低月工資標準。 月計薪天數調為21.75天后,按每天8小時算,相應地,月計薪小時數由167.4小時,調高為174小時。 由于原來北京和天津等地發布最低工資標準時,參照的是月計薪天數20.92天,月計薪小時數為167.4小時的舊標準,因而將面臨調整的需求。 以北京為例,2007年7月1日后,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不低于4.36元、每月不低于730元”。 但在勞動部出臺最新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后,按照新的計算標準,如果北京市維持730元/月的最低工資標準,折算成每小時的工資,只有4.20元/小時,比其規定的4.36元低了0.16元;如果北京維持4.36元/小時的最低標準,最低月工資應為759元,比730元高出29元。 一位勞動部的專家稱,估計北京市不至于調降每小時最低工資,因而只能調升每月最低工資,將最低月工資調高至759元,或者干脆,將小時工資和月工資都提高,并按照新的折算方法匹配。 這次勞動部推出新規,特點是將法定節假日算入工資支付范圍。而勞動部在《通知》中解釋,新方法的依據,是“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 《通知》的上一個版本發布在2000年,其中規定,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0.92天和16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進行折算”。北京和天津等全國大部分地區制定最低工資標準時,均是以此為依據。 但是,這一做法不計入法定節假日,因而有悖于國際潮流。而國內的一些城市,如深圳,已經提前與國際接軌。 2006年7月1日,深圳市確定特區內最低工資為4.89元/小時、850元/月,即是按月計薪小時173.8小時的標準(當時法定節假日尚為10天,現增至11天)。 還有一些地區,如上海,只對每月最低工資標準作了規定,而沒有規定每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因而從理論上說,也不需作出調整。2007年9月1日起,上海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840元。■ 資料: 原規定 新規定 月計薪天數 20.92天 21.75天 月計薪小時 167.4小時 174小時 最低工資標準 按新方法調整(假定每小時最低工資不變) 變動情況 北京 4.36元/小時、730元/月 4.36元/小時,759元/月 每個月漲29元 天津市區 4.4元/小時,740元/月 4.4元/小時,766元/月 每個月漲26元 上海 840元/月 可以不動 深圳特區 4.89元/小時、850元/月 可以不動 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 新浪財經吧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