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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打非出新文明確界定六大問題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7日 09:05 中國經濟時報
四部門聯合發文整治非法證券活動 記者袁名富北京報道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與證監會聯合下發《關于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81號,以下簡稱《通知》,針對證券領域新形勢下出現的新特征,全面整治非法證券活動。 據悉,這是繼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以下簡稱“國辦99號文”后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又一重要文件。 四部門在發文中指出,一是絕大多數非法證券活動都涉嫌犯罪;二是花樣不斷翻新,隱蔽性強,欺騙性大,仿效性高;三是案件涉及地域廣,涉案金額大,涉及人員多,同時資產易被轉移,證據易被銷毀,人員易潛逃,案件辦理難度大;四是不少案件涉及到境外資本市場,辦理該類案件政策性強,專業水平要求高;五是投資者多為離退休人員、下崗職工等困難群眾,承受能力差,極易引發群體事件。 為此,《通知》中明確界定了六大問題:一是公司及其股東向社會公眾擅自轉讓股票行為的性質認定問題。國辦發99號文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的,轉讓后,公司股東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公司、公司股東違反上述規定,擅自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應當追究其擅自發行股票的責任。公司與其股東合謀,實施上述行為的,公司與其股東共同承擔責任。 二是擅自發行證券的,根據犯罪事實,依照刑法分別追究擅自發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未構成犯罪的,依照《證券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三是未經批準經營證券業務,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共謀擅自發行股票,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罪的共犯論處;未構成犯罪的,依照《證券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四是非法證券活動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機關、司法機關認定。公安機關、司法機關認為需要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進行性質認定的,行政主管機關應當出具認定意見。對因案情復雜、意見分歧,需要進行協調的,協調小組應當根據辦案部門的要求,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研究解決。 五是新老《證券法》的銜接問題。《通知》明確指出,新舊證券法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因此在修訂后的《證券法》實施之前發生的擅自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行為,也應予以追究,不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 六是非法證券活動受害人的救濟途徑問題。《通知》明確規定,如果非法證券活動僅是一般違法行為而沒有構成犯罪,當事人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賠償;如果非法證券活動構成犯罪,被害人應當通過公安、司法機關刑事追贓程序追償。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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