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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稅勢在必行 三部委研究起步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4日 08:48 《財經》雜志網絡版
無論是開征新稅種還是完善現有稅制的環保功能,污染環境行為的稅收負擔大幅提高已成必然
【《財經》網專稿/記者 王長勇】《財經》獲悉,開征環境稅將成為2008年政府重點推進的稅收政策之一。具體研究制定工作則由財政部稅政司、國稅總局地方稅司和國家環保總局政策法規司三部門聯合進行。 中國政府首次明確開征環境稅,是在2007年6月。其時,國務院頒布《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其中一項具體政策措施即為“研究開征環境稅”。同年10月,中共十七大報告提出要“實行有利于科學發展的財稅制度,建立健全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環境補償標準”,資源與環境問題被提至更高的層面。 早在2005年,國家環保總局中國環境規劃院課題組就完成了“中國環境稅收政策框架設計與實施戰略”。此項課題由中國環境規劃院副院長、總工程師王金南負責,參與單位還包括財政部科研所、國稅總局科研所和中國社科院財貿所。 該課題組設計了中國環境稅收政策的基本框架,提出了三種環境稅方案及相應的實施建議,即獨立型環境稅方案、融入型環境稅方案和環境稅費方案。 與中國環境規劃院課題組設計的方案類似,2007年11月,由財政部科研所孫鋼研究員和許文博士完成的研究報告提出了三種可選方案。 一是一般環境稅,以籌集收入為主要目的,根據“受益者付費”原則進行普遍征收。稅基可等同于或依附于現有相關稅種的稅基,如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等,相當于這些稅種的附加。 二是污染排放稅,征收原則是“污染者付費”,稅基與污染物數量直接相關。依據直接排放的污染物種類,與之相對應的稅種有硫稅、氮氧化物稅、碳稅、污水稅和固體廢物稅。 三是污染產品稅,征收原則是“使用者付費”,征收對象是有潛在污染的產品,主要有能源燃料、臭氧損耗物質、化肥農藥、含磷洗滌劑、汞鎘電池等。對應可以征收各種污染產品稅,如燃料環境稅、特種污染產品稅等。 在環境規劃院課題組提出的獨立環境稅實施方案中,可供選擇的稅種包括:重要資源稅、汽車污染稅、能源消費稅、二氧化硫稅、二氧化碳稅和廢水排放稅。 “目前條件下,應首先針對污染產品和污染排放,開征獨立的環境稅。”王金南對《財經》記者表示,中國的環境稅可以在一個獨立的環境稅稅種下,將污染排放、污染產品、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設置為稅目,不需要設置過多的稅種。 與專家學者積極支持開征獨立環境稅的態度不同,在財政部看來,首先對現有稅種進行“綠化”更顯緊迫,也更為務實。所謂“稅種綠化”,即通過對現有部分稅種的改革和完善,體現環境保護的要求,如提高資源稅、消費稅稅負,同時擴大征稅范圍,改變計征辦法等,以達到與開征獨立環境稅類似的作用。 中國過去的稅收制度設計,其核心價值是以經濟增長為目標。現行的各個稅種,如增值稅、資源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等,其中雖然含有一些促進環境保護的政策規定,但設立初衷大多不是為了環境保護,主要目標是收入補充和調節、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等,直接針對環境保護的稅收政策較少。細查中國現行環境保護的稅收政策,缺乏整體設計,各自獨立、互不銜接,散亂的格局難以形成合力調控環境問題。 對此,中國環境規劃院課題組和財政部專家提出了基本相同的政策建議。 在消費稅方面,應擴大消費稅覆蓋的范圍和調整稅率,增設含磷洗滌劑、汞鎘電池、臭氧損耗物質、一次性餐飲容器、塑料袋等污染產品的消費稅稅目。提高低標號汽油和含鉛汽油的消費稅稅率。此外,將煤炭、焦炭和火電等高污染、高耗能產品納入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對清潔能源如生物能源免征消費稅。 在資源稅方面,進一步提高稀缺性、高污染和高能耗礦產的資源稅稅負。將部分礦產品的“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稅收隨資源價格上漲相應增加,以充分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逐步將水資源、森林資源、草場資源等其他資源也納入資源稅征收范圍,以加強對生態環境的保護。未來還可考慮將土地、海洋、動植物等也納入資源稅范圍。 2007年12月初,財政部副部長朱志剛透露,在將要推出的資源稅改革方案中,地熱和礦泉水等水資源列入了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同時將提高原油資源稅稅率。 顯然,2008年中國環境稅制改革的推進,無論是開征新稅種還是完善現有稅制的環保功能,污染環境行為的稅收負擔大幅提高已成必然。■ 《財經》既往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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