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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欠出讓款土地權利不予登記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4日 01:34 北京商報
商報訊(記者 丁蕊)未依法足額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稅費的土地權利將不予登記。這是國土資源部昨日公布 《土地登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規定的。而未經登記的土地權利將不予發放產權證。 該《辦法》將于2月1日起實施。根據《辦法》,我國土地登記包括總登記、初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其他登記。《辦法》要求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在付清全部國有土地出讓款后,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辦法》規定的不予登記的情形還包括:土地權屬有爭議、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及申請登記的土地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 有評論表示,土地是最重要、最基礎的不動產,土地登記是不動產登記的基礎。《辦法》的頒布實施對我國土地產權制度建設意義重大,對推動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建設會產生積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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