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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設子公司須具備四條件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31日 06:13 南方都市報
本報訊 證監會28日在其網站公布關于發布《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的通知,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證券公司可以設立全資子公司,也可以與符合《證券法》規定的證券公司股東條件的其他投資者共同出資設立子公司。和此前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此次的試行規定具體條款有所放寬。 按照試行規定的要求,申請設立證券子公司的券商,必須具備四項條件:(一)最近十二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準,最近一年凈資本不低于12億元人民幣;(二)具備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設立子公司經營證券經紀、證券承銷與保薦或者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最近一年公司經營該業務的市場占有率不低于行業中等水平;(三)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能夠有效防范證券公司與其子公司之間出現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四)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要求。 證券子公司是由單一證券母公司控股,即證券母公司的出資額占證券子公司資本總額的比例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證券子公司股本總額的比例高于50%.本網站所刊登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圖片、文字及多媒體形式的新聞﹑信息等,未經著作權人合法授權,禁止一切形式的下載、轉載使用或者建立鏡像。否則,將依法追究其侵權責任。法律顧問:梁香祿、肖曼麗、羅志明侵權舉報電話:020-8738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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