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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引入財務顧問主辦人制度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7日 02:10 第一財經日報
證監會昨日公布《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引入作為“第一看門人”的財務顧問主辦人制度,并購業內資深人士認為配套細則需要進一步明確。 《辦法》明確設立了財務顧問制度,將并購重組從證監會直接監管下的全面要約收購,轉變為財務顧問把關下的部分要約收購;將完全依靠證監會的事前監管,轉變為實施財務顧問制度下的證監會適當事前監管與重點強化事后監管相結合。“國內大部分財務顧問公司以二級市場為主,專注炒股而不是專門做并購重組業務,缺乏專業技巧,我們希望證監會來規范這個市場。”萬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全國工商聯并購公會理事王陽昨日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 證監會認為從財務顧問機構執業現狀看,財務顧問機構在專業水平、職業操守和風險控制等方面還遠遠不能達到市場要求。因此,為規范好并購重組財務顧問執業行為、促進其擔當好并購重組“第一看門人”,證監會擬定了《辦法》并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的調整范圍限于財務顧問為上市公司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合并、分立、股份回購、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等上市公司資產、負債、收入、利潤和股權結構產生重大影響的并購重組活動,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設計、出具專業意見等專業服務。 考慮到我國現階段證券行業的發展水平,《辦法》將能夠從事財務顧問業務的機構范圍僅限定在證券公司、投資咨詢機構和其他符合條件的財務顧問機構。 由于財務顧問主辦人是財務顧問執業質量的關鍵,《辦法》借鑒對保薦代表人的資格管理經驗,確立了財務顧問主辦人制度,要求財務顧問機構必須具有一定數量、符合一定條件的財務顧問主辦人方可開展業務。證監會在審查財務顧問的業務資格時,將要求其提供主辦人的證明文件,同時在向社會公布財務顧問名單時,將其主辦人名單同時公布。 《辦法》規定,財務顧問主辦人是指接受財務顧問指定,具體負責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的人員,財務顧問機構在接受業務委托后,應當指定2名財務顧問主辦人負責,同時,可以安排一名項目協辦人參與。 《辦法》要求財務顧問主辦人具備下證券從業資格,具有從事證券承銷或發行保薦業務、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3年以上的經驗,且至少為3個證券發行承銷或保薦、上市公司并購重組項目的簽字人員,參加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財務顧問主辦人勝任能力考試且成績合格,未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最近24個月無違反誠信的不良記錄等。 業內人士希望證監會能夠進一步明確對財務顧問主辦人的資質要求,并重點在業務技巧的考量上。“對簽字項目的質量和數量的要求應該并重,有些幾十萬的小項目并不能考驗主辦人的能力,有些國企并購項目早已內定也不能考驗主辦人的技巧和效果,必須做大項目而且是純市場化的操作,這樣才能真正滿足財務主辦人的資質要求。”王陽昨晚表示。 陸媛 歡迎訂閱《第一財經日報》! 訂閱電話:010-58685866(北京),021-52132511(上海),020-83731031(廣州) 各地郵局訂閱電話:11185 郵發代號:3-21 新浪財經獨家稿件聲明:該作品(文字、圖片、圖表及音視頻)特供新浪使用,未經授權,任何媒體和個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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