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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3)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4日 19:11 中國新聞網
五、加強環境整治和生態保護 加大資源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力度,增強和完善城市功能,創造宜居環境。對政策規定的環境補償和整治資金,企業要足額提取和安排,政府要足額征收和安排,并確保專款專用,管好用好。做好土地復墾規劃,從征收的土地復墾費中撥出一部分資金,加大礦山廢棄土地的復墾力度。科學編制水資源規劃,合理配置水資源,統籌協調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有關部門在安排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和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防護林、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生態治理工程時,適當向資源型城市傾斜。 加強深部采空區、特大型礦坑對地質結構、地下水文造成危害的基礎性研究,制定治理辦法。繼續做好采煤沉陷區治理,抓緊組織治理廢棄的露天礦坑、矸石山等重大地質災害隱患,有效預防矸石山自燃和坍塌等事件發生。加大對石油開采造成的水位沉降漏斗、土地鹽堿化等問題的治理力度。繼續鞏固“天保”工程成果,調減木材產量,完善配套政策。加快公益林和商品林建設,保護生態環境。按照“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礦山環境治理。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企業可研究組建專業化礦區治理公司,依托其研究制訂礦山治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新建礦區要認真借鑒和吸取歷史經驗教訓,著眼長遠,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嚴格界定生產和生活區。加強對礦山資源開發規劃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制訂資源開發環評內容、標準和規范。資源開采前必須進行生態破壞和經濟損失專項評估,對可能造成嚴重生態破壞和重大經濟損失的,應禁止開采;經評估可以開采的,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加強對資源開采活動的環境監理,切實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推廣先進適用的開采技術、工藝和設備,提高礦山回采率、選礦和冶煉回收率及勞動生產率,減少物資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提高產品附加值。大力推進共伴生資源和尾礦、廢棄物綜合利用。在油氣開采與加工、煤炭采掘與轉化及其他礦業開采與加工企業中,大力推廣清潔生產技術,積極發展循環經濟。對于符合循環經濟要求的企業和項目,各級人民政府可給予一定的投資補貼和優惠政策支持。 六、加強資源勘查和礦業權管理 加強對資源型城市現有礦區周邊及深部礦業權的管理,根據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區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原礦區深部及周邊的資源勘查,經批準可由原礦業企業中技術裝備先進、資源回收利用率高的大型礦業企業以協議出讓方式獲取礦業權并進行勘查。允許礦業企業的礦產資源勘查支出計入礦產品成本。進一步做好危機礦山接替資源找礦工作,加大對礦業企業接替資源預查和普查的支持力度,引導礦業企業出資完成詳查和勘探,增強危機礦山的資源保障能力。 對于新發現礦區,在以市場競價方式有償取得探礦權、采礦權的原則下,優先支持資源枯竭城市的礦業企業開發。省際之間的異地資源開發,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協調。省(區、市)內的異地資源開發,由省(區、市)人民政府協調。 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中央和省級財政要進一步加大對資源枯竭城市的一般性和專項轉移支付力度。2007—2010年,設立針對資源枯竭城市的財力性轉移支付,增強其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重點用于完善社會保障、教育衛生、環境保護、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專項貸款貼息等方面。具體方案和首批資源枯竭城市界定名單分別由財政部和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振興東北辦另行上報國務院。 改革資源稅制度,完善資源稅計稅依據,調整資源稅負水平,加強資源稅的征收管理,增加資源開采地的財政收入。 結合建立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試點,研究建立可持續發展準備金制度,由資源型企業在稅前按一定比例提取可持續發展準備金,專門用于環境恢復與生態補償、發展接續替代產業、解決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和企業關閉后的善后工作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企業所有、專款專用、專戶儲存、政府監管”的原則,加強對準備金的監管,具體辦法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鼓勵金融機構在防范金融風險的前提下,設立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專項貸款,加大對資源型城市和資源型企業的支持力度,積極為資源型城市各類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 東北地區是資源型城市較為集中的區域。要把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作為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的一項重要任務。在未來5年內,安排一部分國債資金和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集中扶持東北地區資源型城市建設一批能夠充分吸納就業、資源綜合利用和發展接續替代產業的項目。財政部門要加大支持力度,幫助東北地區和中西部地區資源枯竭城市解決廠辦大集體、企業辦社會等歷史遺留問題。 [上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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