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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權”不“歸本公司所有”!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1日 07:27 長江商報
武漢出臺格式合同監督辦法 整治霸王條款 不再讓消費者吃啞巴虧 “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的霸王條款10天后在武漢全部無效。昨日,武漢市工商局正式公布《武漢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08年1月1日起試行。該《辦法》是武漢市第一部規制合同格式條款的地方性規章,標志著之前整治霸王條款由“呼吁”和“調節”變成有法可依的行政行為。 目前,在日常消費領域,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90%以上的合同是格式條款,部分壟斷行業甚至達到100%。從明年開始,武漢工商部門將在全市開展專項整治行動。 三項侵權內容被禁止 新《辦法》對企業和消費者的權責利做了明確規定,其中三項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內容被首次明確。第一種是讓消費者承擔的賠償大于經營者的賠償,目前,很多合同規定消費者賠償×倍,而自己只承擔百分之幾。第二種是本來應該由經營者承擔的責任也由消費者承擔。如酒店需提供干凈衛生的餐具,卻要消費者買單。第三種是加重消費者的其他責任。 投訴較多將成“典型” 據介紹,今年武漢工商局接到關于格式合同投訴共1.9萬件,占投訴總額的10%。該局表示,明年將從歷年投訴較多的格式合同里挑選一至兩個進行專項整治,并且以后每年挑選一至兩個項目“挨個解決”,讓更多霸王條款消失。 武漢市工商局合同處處長劉子寬介紹,從明年1月1日起,工商部門將正式執行合同文本的監督工作。屆時,全市所有分局和工商所將設專門監督人員。“如果有執法人員失職瀆職亂作為,將追究行政責任”。 不合理的15天必須修改 據介紹,如果被要求修改不合理的格式合同,經營者須在15日之內進行修改。如果不進行修改,就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處罰。 經營者如果對工商部門的行政指導如果有異議,在15日內,可以向工商部門書面提出要求,也可以要求聽證。 提前30日到工商備案 這次出臺的《辦法》,要求制定含有霸王條款的行業提前30日到工商部門備案,工商部門可以及時發現霸王條款并要求更改。提前干預,方式上是“行政指導”,而非調節,對合同提供方將有更大的約束。
■解讀 關鍵詞:什么是格式合同? 解讀:武漢市工商局合同處處長劉子寬介紹,《辦法》里所指的格式合同主要是指“合同文本提供方在訂立合同時未與消費者協商的條款”。同時,商業廣告、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憑證、單據等也視為此類格式條款。 例如:日常生活中常見的,酒店規定的“本店拒絕自帶酒水”、公司做活動時“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超市存放物件時“過夜不取收費5元”等都屬于單方面規定,消費者無權選擇,只能根據對方提供的游戲規則來做。 另外,如購買房產和保險等大件商品時,消費者一般只是按照對方要求直接在簽名處簽字,基本無權更改合同,這些都是以后監督整治的范圍。 關鍵詞:霸王條款集中在7類合同 解讀:“以往接受的投訴里,七大類消費合同投訴比較集中,因這七大類具有霸王條款將納入專項監督范圍”。據介紹,這七大類主要是:1.房屋買賣、房屋中介和住宅裝修裝飾合同;2.物業服務合同;3.旅游服務合同;4.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5.郵政、通信、有限電視服務合同;6.消費貸款合同;7.人身、財產保險合同。 工商局介紹,明年專項整治時,甚至連居民收到的水電費單據等都可能會有改變。 本報記者孫厚光通訊員 吳新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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