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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并公布《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9日 19:35 中國產經新聞
本報記者 李金玲報道 12月16日,《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并公布,條例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這一條例得到社會各界人士的認可,北京海銘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庭偉向《中國產經新聞》記者表示,休息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是受民法保護的公民人身權,帶薪休假制度,對于社會、企業和個人來說都是一件有益的事情。 新公布的《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時,條例還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針對職工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年休假的問題,條例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目前,我國職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親假、病假、事假等。條例對年休假與這些休假的關系作了明確規定:條例規定: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不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根據條例,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另外,條例刪去了征求意見稿中關于探親假沖抵年休假的規定。 為了保證條例的貫徹落實,條例對年休假的監督機制也作了相應的規定。記者李金玲攝影 【責任編輯 張秦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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