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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莊房訟”畫家終審敗訴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8日 01:00 北京商報
商報訊(記者 郭瑩)備受關注的北京通州畫家村“宋莊房訟”案昨日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判決認定買賣宅基地合同無效,畫家李玉蘭需在判決生效后90日內騰房。 2002年7月1日,宋莊鎮辛店村農民馬海濤與河北邯鄲城市居民李玉蘭簽訂《買賣房協議書》,將訴爭房屋及院落以4.5萬元的價格賣與李玉蘭。2006年2月,馬海濤夫婦要求確認購買合同無效。 通州法院一審認為,李玉蘭系城鎮居民,依法不得購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住房,判決李玉蘭將訴爭房屋及院落騰退給馬海濤。判決后,李玉蘭不服提出上訴。 畫家村坐落在北京東部潮白河畔的宋莊鎮小堡村一帶,從1994年多名畫家入住宋莊到現在,畫家村已經聚集了海內外近1500名藝術家,成為中國最大、國內外知名的畫家聚居地。目前在畫家村定居的近1500名藝術家中,有200多人買了農民房。 據了解,畫家村陸續發生賣房農民因反悔起訴畫家的案件,至今形成了13起農民討房訴訟。起訴的理由基本相同:購房者不是農民,所以雙方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依據則是“城里人不許買農民房”的政策。 二中院認為,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聯系,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馬海濤與李玉蘭所簽之《買賣房協議書》的買賣標的物不僅是房屋,還包含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因此,二中院支持原審法院的判決結果。 同時法院指出,出賣人在出賣時即明知其所出賣的房屋及宅基地屬禁止流轉范圍,出賣多年后又以違法出售房屋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出賣人應對合同無效承擔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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