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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企業所得稅懸疑獲解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2日 01:14 北京商報
雖然明年1月1日新《企業所得稅法》就將正式實施,但諸如工資等成本的稅前扣除、小型微利企業及高新技術企業的界定、反避稅與轉讓定價等細節都未明確規定。不過隨著昨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頒布,這些牽動著所有企業神經的懸念都有了明確答案,不過部分過渡性政策還未具體規定。 工資扣除 合理工資可稅前扣除 提起老稅法對內外資企業的不公,工資支出的稅前扣除備受詬病。因為老稅法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扣除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即只能按照相應標準扣除一部分;對外資企業實行據實扣除制度,即只要企業對職工發放工資,就可進行全額扣除。 將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統一了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均準予扣除。 對合理的判斷,主要從雇員實際提供的服務與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否配比合理進行,凡是符合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常規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 由稅務機關對工資薪金支出的合理與否進行判斷,是不是會產生權力尋租?中國社科院財貿所研究員楊志勇并無此擔心。他分析說,如果企業為了擴大稅前扣除而謊報工資支出,其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額是降低了,但其公司員工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則會相應提高。 由于稅率的調整和稅前扣除的放寬,內資企業的稅負降低了。有數據表明,2008年新稅法實施當年我國財政將減收大約930億元左右。楊志勇表示,總體來看,《條例》減輕了企業的稅收負擔。從靜態的數字估算,國家財政會減收。但動態地看,隨著經濟的發展,企業的規模在擴大、企業的盈利能力在增強,所以《條例》的實施對中國財政收入的影響不會很明顯。 “新稅法的實施不會減少中國對外商投資的吸引力。”楊志勇認為,外資看好的是中國經濟的潛力,相對于稅率而言,他們更關注稅后利潤率。 免稅優惠 環保及創新企業免稅3年 “在新的優惠政策中,環保節能和科技創新企業稅收政策尤為優惠。”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企業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的優惠,即前三年免稅,后三年稅收減半。此外,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其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 同時,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加計扣除50%。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兩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兩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這是對我國節能環保要務的體現,以前雖然也在鼓勵,但并無如此明顯的優惠。”中國稅務學會理事楊衛華表示,在大部分其他企業抬高成本的情況下,環保企業的成本實際上是下降了。 微利企業 年納稅須不超過30萬元 《條例》對可享受稅收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做出了明確界定。 工業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與現行優惠政策(內資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減按18%的稅率征稅,3萬元至10萬元的減按27%的稅率征稅)相比,優惠范圍擴大,力度有較大幅度提高。 避稅防范 反避稅條款更具操作性 《條例》借鑒了國際反避稅經驗,對關聯交易中的關聯方、關聯業務的調整方法、獨立交易原則、預約定價安排、提供資料義務、核定征收、防范受控外國企業避稅、防范資本弱化、一般反避稅條款,以及對補征稅款加收利息等方面均做了明確規定。 其中,對進行特別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規定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加收利息;對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提供有關資料的,可以只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加收利息。 中國社科院財貿所研究員張斌指出,一方面名義稅負降下來了,稅前扣除放寬了,會降低企業偷漏稅和避稅動機。另一方面,反避稅的規定更為細致,更為合理,更有操作性。兩方面共同的作用會使稅收征管的效率和偷漏稅的比例發生一個有利的變化。 過渡政策 《條例》還未具體規定 為了保持稅收優惠政策的連續性,企業所得稅法對原依法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將由國務院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另行規定。”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考慮到這些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內容較多,而且屬于過渡性措施,為保證實施條例的穩定性,所以條例沒有對此做具體規定。 此外,未在《條例》中做出具體規定的還有各界十分關注的對匯總納稅和合并納稅的具體辦法。該負責人解釋說,由于稅源轉移處理屬于地方財政分配問題,實施條例不宜規定得過細,授權匯總納稅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實施條例施行后,將根據“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分配”的原則,合理確定總分機構所在地政府的分享比例和辦法,妥善解決實行企業所得稅法后引起的稅源轉移問題,處理好地區間的利益關系。 商報記者 趙艷紅 李雪/文 東方IC/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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