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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仲裁院月中落戶浦東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6日 17:18 21世紀經濟報道
對于金融案件來說,對商業機密的保護是尤其重要的,而仲裁不公開審理。 見習記者 黎敏奇 上海報道 “本月中旬,上海金融仲裁院將在浦東國家開發銀行大廈正式掛牌。這是加強上海金融中心法律基礎建設的又一舉措。”12月5日一權威人士表示。 上述人士透露,上海市金融辦和上海仲裁委員會正為金融仲裁院的掛牌做著最后的籌備工作。 早在2005年11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馮國勤就提出要探索建立金融特別法庭和金融仲裁機構,完善金融中心建設需要的法律法規。而今年7月,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副主任吳明透露,上海市委提出要在浦東新區開展金融法庭試點的工作。 金融特別法庭是和金融仲裁院并列在同一個法律基礎建設框架下的機構。 對此,上海國家會計學院郭永清副教授認為,金融仲裁院是比金融特別法庭難度小很多的一步棋。先成立金融仲裁院,金融特別法庭的成立就是早晚的問題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確立了仲裁與訴訟同等的地位,同時法院對仲裁亦有監督保障的作用!爸俨,實行一裁終局,在這一點上和法院的判決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鄙虾V俨梦瘑T會的霍正美副秘書長對本報記者說,“對于判決結果有異議的案子,還有一條法律救濟的途徑,可以申請法院撤銷或者不予執行! 目前大部分的國際商業案件都是通過仲裁解決的,聯合國于1958年組織簽訂了《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即著名的《紐約公約》。只要是在公約覆蓋范圍的國家內發生的糾紛,在其覆蓋范圍內任何一個國家進行仲裁,國際上都應予以承認。該公約1987年4月22日對我國生效。目前已有近140個國家和地區成為該公約締約方。 仲裁給予當事人自治的權利。當事人自愿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選定仲裁委員會、約定仲裁的組成方式、選擇自己信賴的仲裁員、約定仲裁工作語言。上海仲裁委員會霍正美副秘書長介紹說:“我給你個仲裁員名冊,這個名冊上有536名仲裁員,你選誰都可以。我們在專業性上可能更具優勢,我們這里都是行業里面高級專家教授學者,各個專業領域的佼佼者。” 專業性這一點,也是讓上海金融仲裁院的成立能走在金融特別法庭之前的原因。對于金融特別法庭,引進專業的,甚至外籍的法官是個繞不過的法律障礙。 “50萬以下的案子,審理期控制在兩個月之內。大一點的涉外案件,審理期控制在6個月之內。”霍正美介紹說,這是仲裁相對于法院判決快捷的地方。 對于金融案件來說,對商業機密的保護是尤其重要的。仲裁不公開審理,在仲裁程序進行中,以及裁決生效后,除非當事人自愿,仲裁院方面都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關于案件的情況。 此前,期貨同業公會會長錢金榮在一次內部啟動會上說,“現有期貨合同雖已明確糾紛處理可以通過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但實際選擇仲裁方式處理糾紛的案件并不多,隨著上海金融中心法律框架的不斷建設和完善,亟須建立金融仲裁機構,希望上海仲裁委員會能盡快設立金融仲裁院! 而保險同業公會,也在2004年成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旨在讓投保人和保險機構的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也是在這次會議上,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會長何靜芝介紹說,“人民調解委員會自成立以來,共受理了調解案件78件,調解成功的46起;另有未進入調解程序,已通過投訴部門化解的案件平均每年在30件左右。調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保險合同糾紛,維護了保險業在社會上的信譽。然而,調解工作也面臨著一些問題,主要是落實調解委員會運作經費和調解員的報酬,以及行業協會作為會員公司的代表而設立的調解委員會,客觀上存在著公信力缺失的問題! 前述權威人士透露,籌建中的上海金融仲裁院要做的是民事經濟仲裁,只受理經濟領域的案件,有關身份、勞動爭議等均不是其受理的范圍。 法律規定,在民事經濟案件中,仲裁與訴訟只能選擇其一。一個案件如果選擇了仲裁解決,經仲裁裁決后即對雙方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一方如果不執行裁決,另一方可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就是所謂的“一裁終局”。而法律訴訟實行的是“兩審終審”,這也是仲裁程序上更快捷的原因。 金融仲裁最大的缺陷在于無法解決涉及第三方的糾紛:如信用證、融資租賃、有擔保的金融交易、次位債權人等爭議。如果當事人選擇多次仲裁或者仲裁以后再訴訟的方式,不僅成本高,還可能出現結果不一致的問題。 金融仲裁主要項目 金融仲裁主要項目 序號項目 1貸款爭議 2存單爭議 3擔保爭議 4信用證爭議 5票據爭議 6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爭議 7債券爭議 8托收和外匯匯款爭議 9保理爭議 10銀行間的償付約定爭議 11證券和期貨爭議 資料來源: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金融爭議仲裁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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