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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簽不簽字就那么重要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7日 09:01 中國經濟時報

  ■韓三洲

  11月21日晚,因自稱丈夫的同居男子肖志軍堅決拒絕在剖腹產手術同意單上簽字而導致孕婦李麗云和腹中胎兒雙雙死亡一案,引發了媒體關注和社會悲情。不少人在問:難道說僅僅因為沒有一個簽字,醫院和醫生就可以毫不作為、任由兩條生命白白死去嗎?

  對此,北大教授、衛生法學專家孫東東教授說話了,他稱,此事是因為“丈夫”肖志軍的個性偏執造成的極端案例,最終只有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所以,孫東東建議李母,應該對拒絕簽字導致女兒死亡的肖志軍采取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即狀告肖志軍過失殺人,民事訴訟要求肖志軍對女兒造成的傷害進行賠償。此外,孫東東還認為,李母無理由起訴醫院,面對如此極端的案例,任何國家的法規、條例都無法避免,醫院和醫生也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孫東東介紹,對于急重癥患者的手術和搶救,國外醫療領域的法規,更加嚴格要求患者親屬的知情同意。

  由此看來,家屬簽不簽字,成了誰該為兩條生命負責的關鍵。依照這位專家的看法,肖志軍不簽字,對他個人來說就有過失殺人的嫌疑,而對

醫院來講,也成了任由母子死亡而可以放棄人道主義的藉口。誠如孫東東所言,對于急重癥患者的手術和搶救,應該更加嚴格要求患者親屬的知情同意。然而,肖志軍是嚴格意義上的“家屬”嗎?根本不是,他只是死者的
同居
男友而已,不要說他拒絕簽字了,他根本就沒有簽字的權利。即便他簽字了,也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意義,而真正的家屬還是可以向醫院提起訴訟的。因為法律意義上所說的“家屬”,一是法律承認的配偶,二是與患者有著血緣關系的親屬如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值此生死攸關時刻,醫院為什么不能從二人的年齡差異上來看,多一些認真負責,多一些細心查驗,看看他們是不是真正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系,如果不是,醫院完全是可以馬上救死扶傷,組織搶救的,也不至于眼睜睜地看著兩條生命死在不該死的地方。

  面對千百年來的“死生亦大矣”,簽不簽字就那么重要嗎?每一個住過醫院的患者恐怕都有這樣的體會,生死關頭,作為醫院和個人(即便是真正的家屬),后者永遠是弱者。手術前讓個人或者家屬必須簽字的同意協議書,無論有多少條款,永遠都是患者應該承擔的和自認倒霉的,而醫院永遠都是有理的,沒有一條是應該承擔的。就是在死亡還是生存都是由強勢一方說了算的醫患關系之下,簽不簽字只能成為搪塞公眾耳目的一種藉口罷了。無論專家學者再如何來解釋推諉,那兩個可憐的生命只能是永遠地隨風而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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