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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本為原則 “政策性農業保險條例”問計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0日 16:39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記者 趙萍 北京報道 11月16日,中國保監會向各財產保險公司下發《關于報送農業保險業務臨時統計報表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要求各財險公司報送2007年1月至12月,及2008年1月期間,各保險公司種植業、養殖業保險業務的承保、理賠以及政府扶持等情況。 雖然業務已經先行,但農業保險條例的出臺卻遲遲沒有聲音。 保監會有關負責人曾公開披露,保監會已會同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農業部成立了《政策性農業保險條例》起草工作小組,計劃今年年底前出臺該條例。 日前,有知情人士透露,有關部門已經就保監會上交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條例(草案)》(下稱“《草案》”)向各相關部委征求意見,雖然醞釀的過程中遇到不少困難,但仍在積極推進中。 《草案》出水 《草案》將政策性農業保險定義為由保險機構經營,對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產業在生產過程中因遭受特定自然災害、事故或者疫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并由國家給與財政補貼、受稅收優惠等政策支持的保險活動。 換句話說,政策性農業保險應以補償農業生產中所面臨的旱、澇、冰雹、病蟲害等自然災害損失為主。 前述知情人士稱,《草案》為政策性農業保險規定了以“保成本”為原則,確定保險金額,“而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按照保障程度更高的其他保障原則確定保險金額。” 由于我國現階段政策性農業保險以保障農戶的再生產能力為主,宜選擇保成本的方式對參保農戶進行保障,這也是政府負擔最小的保障方式。以保成本起步,逐步發展過渡到保產量和保收入的成熟階段。保監會有關負責人曾做出如上詮釋。 事實上,在目前正在進行試點的很多省份,都按照各自的思路或配合各自的產業政策采取了不同的補償原則和方案。 如江蘇省淮安市為了使農民因自然災害帶來的生產、生活損失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穩定全市農業生產,分散生產經營風險,提出的農業保險補貼對象是五畝以下的小農戶。 而浙江省某些縣市則提出補貼20畝以上的大戶,他們的主張是為配合浙江省農業產業政策,為產業結構調整服務。 為了更好的管理政策性農業保險,《草案》對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保險機構提出了“政府引導、政策扶持、市場運作、風險共擔、自愿投保”的經營原則,并規定,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保險機構,應當辦理再保險,并對政策性農業保險單獨核算,單獨計算損益。 《草案》更提出,保險機構經營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可免征營業稅、和所得稅。“而目前,國家除了對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免征營業稅外,別無其他的稅惠政策。”保監會一人士稱。 前述知情人士稱,《草案》只是對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作了原則性、框架性的規定,在《草案》的基礎上,還需要很多配套規定,如《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方案》、《全國政策性農業保險補貼目錄》等。 在補貼方面,《草案》稱,國務院和地方財政部門根據全國政策性農業保險補貼目錄,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給予農戶保費補貼、保險機構費用補貼等財政補貼。補貼金額由國務院和地方財政按照一定比例分擔,并列入當年中央和地方預算。此外,體現出的金融創新之處在于,“國家鼓勵金融機構按照有關信貸原則,加大對投保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農戶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信貸支持力度。” 對于農業保險面臨的風險,《草案》提出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巨災準備金。 前述保監會人士稱,資金來源可行的途徑是中央財政每年按當年農險保費收入的一定比例撥付,可由國家控股的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代為經營。 推出時機是否成熟? 雖然《草案》已上報國務院法制辦,但在醞釀過程中仍遇到難題。前述知情人士說,推出時機是其中最大的分歧之一。 以上述提到的保費補貼、經營費用補貼、免稅、貸款利率優惠、農業局在專備金等一系列扶持措施為例,有關部門提出了不同意見,稱“國家可以對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給予政策支持,但應逐步探索、循序漸進,且上述扶持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還需要作進一步的深入分析和研究,《條例》不宜做出明確規定。” 《草案》上報之前,曾向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征求意見。其中財政部和發改委都認為,目前推出《條例》的時機不夠成熟。 發改委在其回復的意見中稱,政策性農業保險從2004年開始試點,由于試點的時間不長,范圍不廣、取得的經驗比較有限,且各地的差異很大,故目前《條例》出臺的時機還不成熟。 財政部的回復意見提出了類似的主張,并建議先擬定促進地方農業保險發展的管理辦法或指導意見,待各地積累經驗,全國性的農業保險體系初步形成時,再研究制定《條例》更為穩妥。 研究農業保險長達20多年的首都經貿大學教授庹國柱卻提出了不同意見。 庹國柱認為,我國農業保險的試點始自1982年,已經積累了25年的經驗。而目前各地方試點方案五花八門、各不相同的局面正是因為長期以來的政策缺位而導致的。 他介紹說,國外很多地方都是先立法后試驗。如美國在1938年就對農業保險進行立法,1939年開始試點;日本則在1947年立法,同年開始進行試驗;同樣,澳大利亞也是在1959年先立法,次年開始試點。 農業保險具有“準公共物品”的特性,不能像普通商業保險那樣,可以通過市場競爭來經營,因此國家盡早出臺相關政策非常必要。庹國柱直言,正是由于國家沒有統一的法律法規,才導致各地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力度和方式各不相同,如果一直按照地方各自的模式無序發展,今后再統一和規范會更困難。 今年初,中央財政已決定拿出10億元,在吉林、內蒙古、新疆、江蘇、四川、湖南等6個省區,進行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試點。但由于沒有統一的規定,目前各地的補貼政策各不相同。 目前以農業保險作為主要經營范圍的財產保險公司主要有法國安盟保險公司、上海安信農業保險公司、吉林安華農業保險公司、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和正在籌建的安徽國元農業保險公司。其中唯一一家相互制公司——陽光農險——每年能夠獲得1億元的財政補貼,這是全國范圍內補貼規模最大的。而唯一一家未獲得任何財政補貼的,是外資身份的安盟農險。 數據顯示,地方政府對農業保險的補貼力度已有所加強。上海市今年將支持農業保險的補貼,由3000萬元提高到5000萬元;原來提供30%的保費補貼,今年也提高到了50%。安華農險則是采用在吉林省政府能夠提供的800萬元財政支持的范圍內,經營相應規模的農業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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