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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市質監局公開審理兩起質量違法案件 揮法律利劍 保質量安全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6日 05:59 中國質量新聞網
11月9日,安徽省合肥市質監局邀請法律專家和新聞媒體、行風監督員對該局在專項整治行動中查獲的合肥小余炒貨廠無食品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銷售瓜子案、曹愛明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產品“地條鋼”案進行公開審理。該局在專項整治行動中集中力量開展對食品、建材等重點產品的專項整治,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公開審理有力地震懾了生產、流通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打了一場漂亮的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攻堅戰。 10月9日,該局直屬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于瑤海區大興鎮興集社居委的企業進行檢查,發現合肥瑤海區小余炒貨加工廠正在生產炒貨食品(烘炒類,品種為西瓜子、葵花子),而未能提供食品生產許可證,包裝袋上也均未印有“QS”標志和許可證編號。現場共查獲該企業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的西瓜子110袋,葵花子40袋,每袋包裝規格為5公斤,生產日期為2007年10月9日。執法人員經批準立案并對涉案產品予以就地封存。 11月1日16時,根據群眾提供的舉報線索,該局直屬分局、稽查支隊執法人員對位于廬陽區大楊鎮原建材三廠院內的一處生產加工窩點進行突擊執法檢查。發現該院內地面上堆放著大量廢舊鋼鐵材料,大院的工棚內安裝有兩臺中頻爐,當檢查人員進入現場時,其中一臺中頻爐正在運行,幾名工人正在非法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地條鋼”。執法人員當即向生產現場的管理人員出示了執法證件并說明檢查意圖,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并對已生產的地條鋼成品進行了清點、稱重,共4.74噸,生產工具有模具44只。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八條第一款(四)項之規定,對“地條鋼”產品及20只模具(生產工具)予以扣押,另外24只模具因仍處于高熱狀態無法搬運予以就地封存。 在11月9日的公開審理中,執法人員出具了兩起案件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錄像、封存決定書、地磅碼單、調查筆錄、網上查詢記錄、現場采集的實物、企業的生產銷售情況說明等證據,該局案審委員會成員對兩起案件的執法程序、依據以及適用法律條文、行政處罰幅度等進行了全面、細致的分析、討論,并認真聽取了與會法律專家的意見和建議,最后案審結果決定,小余炒貨加工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5條的規定,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三條第四款的規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2.處貨值金額10倍罰款112500元;3.沒收違法所得120元;罰沒款合計112620元,以書面形式責令企業停止生產并限期召回已售出的產品。而行政相對人曹愛明違法組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地條鋼”產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九條“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規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責令停止生產;2.沒收違法生產的地條鋼4.74噸,及違法生產使用的生產工具等;3.處以罰款11613.00元,并將情況上報市政府對該非法生產窩點予以取締。 沙寶軍 范竹標 郭 明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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