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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海關總署解讀特許權使用費征稅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5日 17:16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11月15日電近年來,政府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持續加大,特許權使用費在產品要素中所占的比重逐漸提高,海關也加大了對特許權使用費不主動完稅行為的查處力度。 中國海關總署在其官方網站上對特許權使用費征稅進行了解讀。 定義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完稅價格辦法》中,特許權使用費指的是進口貨物的買方為取得知識產權權利人及權利人有效授權人關于專利權、商標權、專有技術、著作權、分銷權或銷售權的許可或轉讓而支付的費用。 根據該定義,可以總結出特許權使用費的3個特征:一是由智力、才藝等產生的成果帶來了財產權利;二是由他人付出費用后加以利用,而非由權利所有人本人使用;三是權利所有人根據他人對權利實際利用的程度收取使用費。 根據該辦法,符合一定條件的特許權使用費應當計入完稅價格,在貨物進口時向海關申報。 適用范圍 海關規定,當進口貨物的特許權使用費與該貨物無關,以及其支付不構成該貨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條件時,不納入海關征稅范圍。除此之外,特許權使用費均須計入完稅價格。 下列4種情況下,特許權使用費被認定為與該貨物有關: 一是用于支付專利權或者專有技術使用權,且進口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 含有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用專利方法或者專有技術生產; 為實施專利或者專有技術而專門設計或者制造。 二是用于支付商標權,且進口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 附有商標; 進口后附上商標即可直接銷售; 進口時已含有商標權,經過輕度加工后附上商標即可銷售。 三是用于支付著作權,且進口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 含有軟件、文字、樂曲、圖片、圖像或者其他類似內容的進口貨物,包括磁帶、磁盤、光盤或者其他類似介質形式; 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權內容的進口貨物。 四是用于支付分銷權、銷售權或者其他類似權利,且進口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 進口后可以直接銷售; 經過輕度加工即可銷售。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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