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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民一審獲賠1.8萬元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3日 02:04 中國青年報
本報訊(胡瑜 記者周凱)豐華股份因未按規定披露信息而被中國證監會處罰后,上海股民周先生以該公司虛假陳述為由,起訴要求賠償其投資損失人民幣2.5萬余元。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豐華公司被判賠償周先生1.8萬余元和相應的印花稅、傭金及其利息。 2005年4月20日,中國證監會作出處罰決定,認定豐華股份信息披露存在如下違法行為并予以處罰。 股民周先生向法院訴稱,他于2003年7月22日至2004年4月13日期間,合計買入豐華股份流通股19400股,每股均價為4.264元,后于2005年2月1日至6月8日間拋售了上述股票。周先生認為,豐華股份公告其收到中國證監會有關處罰書后,股票價格長期下跌,使他因此遭受了投資損失。故起訴要求豐華公司賠償損失25909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行為造成投資者損失的主要因素,是投資者基于對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虛假陳述的信任,買入并持有存在虛假陳述因素的股票所形成的實際損失。由于股票價格與豐華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存在密切關系,故豐華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在周先生買入股票期間已經影響了該股票的正常價格。 經法院核查,周先生的投資差額損失按相關法律規定計算應為18122元。豐華公司還應賠償周先生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以及上述三項資金自買入股票日起至賣出股票日止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所計的利息。據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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